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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62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协议所列投资项目在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中能否被批准,尚具有不确定性;如因国家(地区)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由于本协议涉及的投资业务所属年度为2016年及后期,因此对公司2015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于2015年12月24日在西安签署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就乙方在嘉祥县境内分批开发建设总规模不小于300MW的光伏发电项目达成合作意向。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政府。
2、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项目建设所在地梁宝寺镇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西北部,位置比较适合投资建设光伏发电及生态农业项目。
本协议中所列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前尚需公司根据具体投资金额履行公司相应内部审议程序。目前该项目尚未履行土地、项目备案、电力接入、环评等前置手续。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规模
乙方在嘉祥县计划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总规模不小于300MW。
(二)合作内容
1、乙方在嘉祥县开发光伏发电及生态农业项目,一期工程为100MW,计划于2016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12月建成运营;后期项目从2016年12月开始,分批建设。
2、项目建设用地为嘉祥县梁宝寺镇相关区域。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确保满足乙方用地需求,维护乙方在上述区域所有光伏发电项目的独家开发权,并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为乙方划定的区域内不与其他企业签订类似的项目开发协议;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前期的相关手续。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当地设立项目公司,分期分批、保质保量进行项目开发和运营管理,项目总规模不小于300MW。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均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之外,因一方未遵守其向其他方做出的承诺和保证或本协议的约定而造成其他方产生损失的,应向其他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生效条件、时间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协议有利于利用公司现有资源,支持当地光伏生态农业的发展,拓展单晶产品在光伏农业项目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在光伏产业链的业务布局。该项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
四、风险提示
上述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和实际实施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如下风险:
(一)项目实施尚需根据具体投资金额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议程序;
(二)项目实施尚需办理土地、项目备案、电力接入、环评等前置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鉴于本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和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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