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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5-118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暨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协鑫")关于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通知。 控股股东江苏协鑫将其质押给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本公司330,000,000股中的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3%)于2015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015年12月24日,控股股东江苏协鑫将部分已解除质押的13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5%)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此次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12月24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12月23日,本次业务已由中信建投办理了申报手续,质押期间该股权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截止本公告日,江苏协鑫持有本公司股份530,00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1.00%,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460,00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8.23%。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5-11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74 号)核准,公司向上海融境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裕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东富金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3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3,177,747.22 元。以上募集资金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718号、第11571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50198623900000012,截至2015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93,177,747.2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建项目的运营资金、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杰、惠亨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5-12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15年12月25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董事会按照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已披露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配套募集资金使用方案,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孙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于对全资孙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孙公司金寨协鑫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关于对全资孙公司金寨协鑫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5-12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15年12月25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其辰")增资,符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93,177,747.22元向张家港其辰进行增资。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5-122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5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其辰")进行增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增资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74 号)核准,公司向上海融境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裕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东富金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3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3,177,747.22 元。以上募集资金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718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719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配套募集资金除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等相关发行费用后,剩余资金将用于张家港其辰在建项目的运营资金安排。 2015年12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93,177,747.22 元向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其辰增资,以加快推进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本次增资后,张家港其辰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00,0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1,393,177,747.22 元。 本次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情况,也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增资在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晨丰公路288号1-6 4、成立日期:2015年01月19日 5、法定代表人:舒桦 6、注册资本:80,000万元整 7、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太阳能设备、太阳能控制设备、太阳能发电安装系统、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及其配套产品、太阳能灯具及相关电子产品;太阳能发电系统设计、维修维护服务;对太阳能发电项目的投资管理;电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5年9月30日,张家港其辰总资产为171,251.94万元,总负债91,961.89万元,净资产为79,290.04万元。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0,082.6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709.96万元(前述数据为合并口径,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 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中关于募集资金安排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张家港其辰后续融资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此次增资将加快推进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从而增厚公司未来的业绩,成为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张家港其辰增资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增资事项不涉及到关联交易,没有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张家港其辰增资人民币593,177,747.22元。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张家港其辰增资,符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93,177,747.22元向张家港其辰进行增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5-123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全资孙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孙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协鑫集成")增资人民币1,800万元,增资后,阜宁协鑫集成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000万元。 2、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孙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投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增资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涉及关联交易情况。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香港路888号(A) 4、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8日 5、法定代表人:舒桦 6、注册资本: 200万元整 7、经营范围:太阳能设备、太阳能控制设备、太阳能发电安装系统、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及其配套产品、太阳能灯具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设计、维修维护电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三、本次对外投资需履行程序及子公司设立概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累计对外投资金额超过了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在章程规定时间内累计对外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11 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 万元,在江苏省苏州市投资设立"苏州国鑫所投资有限公司"; 2、2015 年12 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 万元,在上海市投资设立"上海国鑫安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四、增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阜宁协鑫集成作为平台,在盐城阜宁建设、投产高效差异化组件产线,此次向阜宁协鑫集成增资人民币1,800万元,用于后续组件工厂的建设、投产运营,并提升阜宁协鑫集成后续融资能力。 本次对阜宁协鑫集成的增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阜宁协鑫集成100%的股权,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5-124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全资孙公司金寨协鑫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孙公司金寨协鑫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协鑫集成")增资人民币1,800万元,增资后,金寨协鑫集成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000万元。 2、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孙公司金寨协鑫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投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增资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涉及关联交易情况。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金寨协鑫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白马峰路以东 4、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1日 5、法定代表人:王晓虎 6、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7、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对外投资需履行程序及子公司设立概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累计对外投资金额超过了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在章程规定时间内累计对外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11 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 万元,在江苏省苏州市投资设立"苏州国鑫所投资有限公司"; 2、2015 年12 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 万元,在上海市投资设立"上海国鑫安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四、增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向金寨协鑫集成增资人民币1,800万元,主要用于后续工厂的建设、投产高效差异化组件产线,提升金寨协鑫集成后续融资能力。协鑫集成以金寨协鑫集成作为平台,是鉴于金寨当地对电站建设的支持力度和发挥当地政府配套资源,研发、生产、销售高效双玻和超大组件,实现产品差异化和抢占高效集成包市场份额。 本次对金寨协鑫集成的增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金寨协鑫集成100%的股权,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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