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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89 证券简称:新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2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0,263,57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4年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33号文核准,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2,6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2014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8,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0,668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浙江龙晨实业有限公司及沈学强等48名自然人,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30,263,575股,将于2015年12月3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06,68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6,68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0,000,000股。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于2015年5月13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668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334万元。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66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5,334 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002 万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本次申请解禁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在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后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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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建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澳实业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目前沈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536,425股、浙江新澳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1,200,000股。该等股份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得转让。
注2:2015年11月,向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批激励对象授予229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后,公司总股本由16002万股增加至16231万股。
2015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与授予数量予以调整),并于2015年9月26日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人民币普通股229万股。此次向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后,公司总股本由160,020,000股变更为162,310,000股。此次股权激励实施不会影响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经过上述事项后,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62,31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0,02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2,290,000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为120,000,000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2,290,000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公司股东龙晨实业、沈学强等48 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公司股东朱金仙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朱根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效田、黄林娜(已辞任)、朱根明、华新忠、李新学、陈学明、王如明、谈连根、沈娟芬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效田、黄林娜(已辞任)、朱根明、华新忠、李新学、谈连根、沈娟芬承诺:(1)若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2015]18号文要求,“一、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本公司相关股东与董监高人员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新澳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均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新澳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0,263,57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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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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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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