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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5-073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5-12-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先生分别于2015年3月19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粤证调查通字15007号,粤证调查通字15008号)。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5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公司及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 2015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183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公司及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先生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东方锆业2010年6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0年7月6日召开的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方案主要内容为:东方锆业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及自然人非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6,000万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陈潮钿的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总量的10%,募集资金不超过8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52,000万元用于新建年产1,000吨核级海绵锆生产项目(以下简称1千吨项目);30,000万元用于新建年产20,000吨高纯氯氧化锆生产项目(以下简称2万吨项目)。2010年1月7日,该方案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1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88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东方锆业在年产2万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新建的2万吨项目于原来东方锆业乐昌分公司的15,000吨项目整合成年产3.5万吨项目,陈潮钿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挪用募集资金79,902,315.48元,用于对15,000吨项目进行了拆迁、安装调试和升级改造。对于上述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截至调查终结日,东方锆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在2012年年报、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各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说明的公告中披露。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东方锆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陈潮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黄超华、姚澄光、刘志强、李文彬、陈恩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证监会拟对东方锆业及相关当事人实施的处罚决定,东方锆业及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如有)的权利。东方锆业及相关当事人有权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东方锆业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公司的说明 1、公司及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先生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中国证监会拟对我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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