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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130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披露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为方便广大投资者行使选举权利,现对相关议案网络投票中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作特别说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可进行累积投票的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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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上述的表决意见,由于上述议案均为累积投票事项,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的数字为投给该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在每个议案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数全部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数分散投向多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1、选举非独立董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4的乘积。
2、选举独立董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3、选举股东代表监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2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
例如在非独立董事选举中,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持有10,000股A股,则其有40000(=10000股×应选4名非独立董事)张选举票数,该选举票数可任意组合投给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累计投票不超过40000票),否则视为弃权。
上述说明仅针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三、其他
详情请阅2015年12月2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127)。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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