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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15-1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30版)

  2014年11月20日,畅元国讯召开股东会(新)并作出决议:1、变更股东,同意由杨超、鲁武英、陈兆滨、雷建与香江投资组成新的股东会;2、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变更为1,357.14万元,其中杨超出资570万元、雷建出资190万元、鲁武英出资95万元、陈兆滨出资95万元、香江投资出资407.14万元;3、变更董事会成员,同意公司设立董事会,并选举杨超、鲁武英、陈兆滨、刘根森、陈勍为董事,免去杨超执行董事职务;4、变更监事,同意袁伟为监事,免去彭萍庆监事职务;5、任命法定代表人,任命杨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6、修改章程,同意修改公司征程。

  2014年11月20日,畅元国讯召开董事会决议并作出决议:1、同意选举陈兆滨为董事长;2、任命杨超为经理。

  2014年11月20日,畅元国讯公司章程签署,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357.14万元,杨超出资570万元,雷建出资190万元,陈兆滨出资95万元,鲁武英出资95万元,香江投资出资407.14万元。

  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畅元国讯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6006478001)。

  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畅元国讯的股权结构如下:

  ■

  5、2015年7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年7月1日,畅元国讯召开股东会(旧)并作出决议:1、变更股东,同意股东香江投资变更为高诺特;2、股权转让,同意香江投资将持有的407.14万元出资转让给高诺特;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5年7月1日,香江投资与高诺特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2015年7月1日,畅元国讯召开股东会(新)并作出决议:1、变更股东,同意由杨超、鲁武英、陈兆滨、雷建与高诺特组成新的股东会;2、修改章程,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畅元国讯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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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15年9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年8月31日,高诺特与杨超签订关于畅元国讯的《股权转让协议》,高诺特将畅元国讯30%股权(407.14万元出资)转让给杨超,杨超向高诺特支付股权转让款4,600万元;股权转让款分三笔支付,第一笔2,500万元现金于2016年3月30日支付,第二笔600万元现金分12期支付,于2016年4月1日起12个月内每月支付50万元;第三笔1,500万元现金最迟于2017年3月30日支付。

  本次股权转让后,畅元国讯股权结构如下:

  ■

  7、2015年12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5年12月18日,杨超与毛智才、江勇签订关于畅元国讯的《股权转让协议》,杨超将其持有的畅元国讯1.6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为22.7429万元转让给毛智才,转让价款为1,793万元;将其持有的畅元国讯0.6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为8.7473万元转让给江勇,转让价款为690万元。

  2015年12月18日,雷建与毛智才、江勇签订关于畅元国讯的《股权转让协议》,雷建将其持有的畅元国讯0.5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为6.8229万元转让给毛智才,转让价款为538万元;将其持有的畅元国讯0.1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为2.6242万元转让给江勇,转让价款为207万元。

  2015年12月18日,陈兆滨与毛智才、江勇签订关于畅元国讯的《股权转让协议》,陈兆滨将其持有的畅元国讯0.2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为3.4114万元转让给毛智才,转让价款为269万元;将其持有的畅元国讯0.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为1.3121万元转让给江勇,转让价款为103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畅元国讯股权结构如下:

  ■

  (三)畅元国讯产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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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结构及人员构成

  ■

  1、畅元国讯核心管理人员情况

  ■

  2、畅元国讯员工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22日,畅元国讯有员工97名,其中按部门构成的员工结构如下:

  ■

  按学历构成的员工结构如下:

  ■

  (五)畅元国讯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畅元国讯有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3家、参股公司3家,具体如下表所示:

  ■

  1、畅元国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畅元国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元国讯(天津)”)于2015年9月23日,系由畅元国讯以货币出资方式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2015年9月23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畅元国讯(天津)核发了注册号为91120222MA05N9554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畅元国讯(天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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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元国讯(天津)成立后股权未发生变更。

  2、畅华科技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北京畅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华科技”)于2015年10月20日,系由畅元国讯以货币出资方式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2015年10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海淀分局向畅华科技核发了注册号为91110108MA001AM42U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畅华科技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3、北京华迪希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1)华迪希艾设立

  华迪希艾成立于2011年7月8日,系由自然人左世芹、赵华以货币出资方式设立,其中左世芹认缴出资32.5万元,赵华认缴出资17.5万元,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2011年6月30日,北京嘉明拓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京嘉验字【2011】118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华迪希艾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首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7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华迪希艾核发了注册号为的11010501403515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华迪希艾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2)2012年4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增加实收资本

  2012年4月24日,华迪希艾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赵华将其所持有的华迪希艾全部出资转让给许传祥,同时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其中左世芹缴纳出资19.5万元,许传祥缴纳出资10.5万元。

  2014年4月24日,北京捷勤丰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捷汇验朝字(2012)第94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4年4月24日止,华迪希艾已收到股东本期缴纳的出资。

  本次股权转让及缴足注册资本后,华迪希艾股权结构如下:

  ■

  3)2014年5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5月11日,华迪希艾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左世芹将所持有的华迪希艾32.5万元的出资以1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畅元国讯,许传祥将所持有的华迪希艾17.5万元的出资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畅元国讯。

  华迪希艾于2014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变更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后,华迪希艾的股权结构如下:

  ■

  4)2015年1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年1月14日,华迪希艾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畅元国讯将所持有的华迪希艾5万元出资转让给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

  华迪希艾于2015年1月28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变更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后,华迪希艾的股权结构如下:

  ■

  5)2015年6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5年6月1日,华迪希艾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50万元,其中股东畅元国讯新增出资405万元,股东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新增出资45万元。

  华迪希艾于2015年6月1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变更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后,华迪希艾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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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华云在线(北京)数字版权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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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历史沿革

  1)华云在线(北京)设立

  华云在线(北京)成立于2012年3月9日,系由自然人杨超、彭萍庆以货币出资方式设立,其中杨超出资6万元,彭萍庆出资4万元,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2004年3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华云在线(北京)核发了注册号为1101080147054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华云在线(北京)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2)2015年3月,华云在线(北京)增加注册资本

  2015年3月1日,华云在线(北京)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90万元,其中股东杨超以货币出资344万元,股东彭萍庆以货币出资146万元。

  华云在线(北京)于2015年3月23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注册资本变更手续。本次增资后,华云在线(北京)的股权结构如下:

  ■

  2015年11月2日,华云在线(北京)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股东变更为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和覃付香。本次股权变动后,华云在线(北京)的股权结构如下:

  ■

  5、(株)USE ON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1)2015年4月,(株)USE ON成立

  (株)USE ON成立于2015年4月17日,系由自然人刘永日(韩)以货币出资方式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韩元。(株)USE ON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2)2015年7月,畅元国讯投资(株)USE ON

  2015年7月31日,畅元国讯与刘永日(韩)、(株)USE ON签订《投资协议》,畅元国讯投资10,000万韩元用于(株)USE ON增资,占增资后(株)USE ON60%的股权。

  2015年8月6日,(株)USE ON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变更手续。本次增资后,(株)USE ON的股权结构如下:

  ■

  6、成都思品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其股权结构如下:

  ■

  7、成都幸运节拍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其股权结构如下:

  ■

  8、中广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其股权结构如下:

  ■

  (六)主营业务情况1、主营业务概述

  畅元国讯2004年成立时主要经营数字阅读业务,其自主研发一系列数字阅读标准和核心技术,由此成为“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会员之一,参与制定数字阅读终端内容呈现格式等一系列国家标准。同时,畅元国讯致力于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究,持续开展同中国版权中心、新闻出版总署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多家单位的合作。承接一系列版权技术咨询和开发工作、版权标准化研究和制定工作,参与制定多项标准被国家相关单位采纳为国家标准。2013年底,畅元国讯成为“国家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成员。

  2012年起,承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体系的研究和技术支撑工作,成为DCI平台运营支撑单位和对外服务接口。目前,畅元国讯已为移动、电信运营商、新浪微博、百度动漫等知名企业开发、提供嵌入式数字版权审核系统。

  经过十余年业务探索和发展,畅元国讯形成了版权技术开发(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平台建设),版权综合服务(登记、交易、结算)、数字内容分发运营和版权增值服务四个成熟的核心业务经营模式。

  2、主要产品介绍

  公司属于数字出版行业,主要开展版权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版权综合服务业务、数字内容发行业务,针对不同的对象或渠道,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内容细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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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核心技术情况

  (1)公司优势

  数字出版、数字版权技术是畅元国讯的核心竞争力,大量技术研究成果已被国家采纳为行业标准,并为国家级项目提供技术支撑和运营服务:公司是“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会员,参与制定了数字阅读终端内容呈现格式等一系列国家标准;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手机出版国家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方之一;是“国家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参与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版权标准”;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体系的研究和技术支撑单位;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全国数字版权公共管理服务平台”的技术支撑和运营单位;是国家财政部文资办“面向全社会的数字出版版权交易和分发结算平台”的技术支撑和运营单位。

  同时,相关核心技术也形成了公司自有知识产权的数字版权管理平台V1.0(登记号:2012SR053490)、游戏内容分发平台V1.22(登记号:2015SR193222)。

  (2)竞争地位

  畅元国讯掌握的数字版权技术是目前的全新技术和行业标准,受到国家认可和扶持,该技术短期也不会被淘汰,只会进行不断的完善。

  该技术体系支撑服务的“版权家”和“艺百家”平台也是业界的全新模式,短期内无法被复制取代。在与互联网领域各种内容和交易平台深度合作的同时,也会存在部分业务功能的竞争:

  ■

  与其竞争对手相比,畅元国讯具有以下竞争优势:

  创新的提出了版权生态,以互联网思维解决当前数字出版产业中版权人名(确权)和利(结算)的痛点。而对这套生态的研究和构建,依托于畅元国讯近10年对版权服务理念和数字版权技术的积累。

  ■

  其次,与现有竞争对手相比,畅元国讯涉及的数字出版业务范围更加广阔。版权家平台上线之初即提供全领域数字内容的版权服务,由此而积累的版权大数据也从一开始就占据了领跑地位。与之相比,目前多数企业,由于缺少版权确权、版权大数据以及版权结算体系的支撑,无法为更广泛的版权人提供一个可以信赖的,公开透明的版权交易环境,所以仍采用传统手段,以高昂的价格购买版权集中采购版权或为大型出版企业分销版权的模式,获取版权成本极高。更无法集成一个全面的版权集成库,更高效的完成版权交易,满足所有版权使用者的诉求。

  ■

  (1)版权技术服务

  公司先后成功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发“CYDC数字版权管理与服务平台”、为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开发“CACC数字阅读版权分发与费用结算服务平台”、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西南版权登记大厅开发“中国游戏产业服务支撑平台”。

  公司长期从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成功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运营商、新浪微博、奇虎360、百度等知名企业提供嵌入式数字版权审核服务系统。在此基础上,依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全国数字版权公共管理服务体系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建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版权家”数字版权综合服务平台和“艺百家”综合数字内容娱乐电商平台(计划于2016年二季度上线投入服务)。

  (2)版权认证服务

  ①“版权家”平台简介

  “版权家”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支持的嵌入式版权服务与费用结算平台,版权家平台以国家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国家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技术(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为基础,面向作为版权人的个人或企业用户提供高效的在线版权登记、版权展示、版权检索、版权交易、版权使用数据监测、版税结算、盗版维权等一站式版权综合服务,公司一方面在提供版权登记、交易和结算等过程中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另一方面获取和积累版权信息大数据。

  ②“版权家”平台的运营模式

  版权人在“版权家”平台成功进行版权登记后,将获得平台分配的版权结算账号(版权行业的“支付宝”),版权人可通过该账号在平台上进行作品授权和版权交易。渠道方和版权使用人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版权展示和版权检索功能查询到版权人和作品信息、版权授权使用方式和费用等信息并可通过平台与版权人取得联系。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版权使用人或渠道方即可通过结算账号向版权人进行支付获得内容的使用权。同时,“版权家”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分类整理,针对大型企业用户和分发平台进行大宗的版权库分发。上述两种业务模式,都是通过“版权家”平台的结算账号进行交易和结算,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在结算时畅元国讯收取不同档次的服务费用。

  标准作品登记300元/件(版权中心经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小微版权登记依据内容种类不同,10-50元/件。

  从微博自媒体、猪八戒网、视觉中国大量成交的文章、图片、照片版权交易的统计来看,大量交易的价格区间在200~600/件,以均价400来算,畅元按照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佣金,低于行业标准20%。

  传统方式登记需要在线下大厅(仅北京一家)填报大量材料,审核周期长(等待不低于20个工作日),再到版权中心领取版权登记证书,过程非常繁琐。且大多数版权人由于对繁琐的登记流程无法完全掌握,几乎没有一次性达到审核标准,往往被迫选择中介代理,费用更高。

  随着自媒体和网络原创的兴起,在畅元创新的价格体系下(10~50元/件,远低于标准价格),互联网上数量更为庞大的小微内容、碎片化内容也会逐步产生登记需求(如前段时间微博上广泛传播的央视盗用摄影图片的热点事件),“版权家平台”的登记业务会有持续几年的爆发式增长。

  (3)版权交易服务

  ① “艺百家”平台简介

  畅元国讯作为非龙头企业需要采用产品差异化策略,获得独立的内容源,或为原始内容增加额外价值。公司正在构建一个综合型数字内容娱乐电商平台“艺百家(暂定)”,预计2016年二季度上线投入服务。

  ②“艺百家”平台的运营模式

  在艺百家平台上,数字内容的版本划分按照原内容(PGC)和大量的衍生内容(UGC)共同组成。通过版权家的登记和交易服务引入优质的新鲜内容,保证PGC来源及质量,通过版权技术让UGC内容和PGC原内容关联,并为衍生UGC内容提供明确的版权记载,解决名和利的现实矛盾。

  UGC负责内容广度,主要贡献流量和参与度,多数是低端版本的衍生内容满足碎片消费的需求,具有更大的传播性,可以作为高端版本的的广告,或者带动新的需求。而PGC维持内容深度,主要树立品牌、创造价值。秉承“千万人不满、千万人参与、千万人创作、千万人使用、千万人传播”理念,体现了开放分享、极致体验的互联网精神。

  在运营前期,发挥畅元国讯多年积累的图书版权库以及通过多年版权服务和中外大型出版机构建立的良好商业信誉,以图书内容(包含漫画)为切入,主动引入一批优质新内容在平台上进行营销。同时,通过免费使用[注1.]这些内容及版权的方式来吸引和激励用户使用并产生内容,然后从中挖掘出有潜力的用户,给予他们更好地展示机会,通过他们创造的内容吸引该行业/内容方向的其他更多普罗大众用户,再不断往复循环,增加内容方向的广度和用户规模。

  注:免费使用的具体形式为:用户通过PGC/UGC获得积分(赞同、播放数等评价机制生成),积分可以消费平台上的收费内容;通过免费提供原内容的再次改编权,用户可以通过对原作合法的改编、汇编来产生UGC内容。这种“同人”创作的方式降低了生成内容的难度,保证了更高的内容质量和更大的数量。同时,不同于传统UGC平台不依靠物质奖励,仅依靠用户互相认可(评论、赞同投票等机制)来激励产生内容不同,通过版权家平台既有成熟的版权服务机制,高质量的同人内容也可以合法商业使用,并通过版权家的版权大数据和结算体系平衡原创作者、再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艺百家】模型图示

  ■

  公司以免费形式在百度动漫、新浪微博试点200家自媒体;完成移动游戏基地,百度文库、阅读,360手机助手合同,接入业务;联合微博将小微登记推向3000家签约自媒体;

  同时面向全社会开放版权家登记服务,借力推广数字版权登记,分流线下传统流程的标准登记业务量;上线版权宝,推广版权交易结算服务。基于双方已达成的共建阅读平台项目,完成引进天翼阅读基地50万册图书的合同。

  微博业务拓展到全部自媒体和大V用户;接入更多的自媒体、小微内容原创平台:微信、知乎、原创动漫平台等;

  加大市场推广力度,突出数字版权登记的快捷和低成本,持续分流传统登记代理、中介的业务量;基于50万册图书库,同时通过链接更多原创内容和内容发布平台(如专业自媒体),创造更多版权交易需求。

  持续3类合作企业接入:专业出版社(专业内容提供商)、原创内容平台(小微原创内容提供商)、内容发布平台(潜在版权交易对象),拓展登记量和版权交易量;提供较完善的版权大数据服务,通过精分数据排行的模式为版权、版权人进行价值排序,增加版权家交易和结算服务的价值。提供在线委托内容制作的中介功能及服务,持续完善版权大数据的版权估值服务,促进专业供稿人专精运营的自媒体链条,维持版权家登记和交易结算业务增长。

  进入全新的“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和网络原创的蓬勃发展让数字内容的生产、传播达到了空前的速度。“版权家平台”提供的版权大数据、集成化分发、集约化结算,实现了快速找到权属人、公允的定价体系、快捷的授权、透明的结算。其中,平台会在每月向版权人结算时,畅元按照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佣金。同时,平台通过前期合作已接入多家大型分发平台,能够让版权人获得更多的授权机会。服务费采用后置收费,可认为没有门槛。可推导出此项业务的收入规模=登记总件数×一定的占比。而同一件作品多次授权(文章、图片居多)还会推高这个占比,反过来又会带动登记规模的增长(作品授权也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的一种:合同备案登记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公司将拥有的文字、音乐、游戏、视频、动漫等数字内容作品进行编辑和加工,通过与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内容运营平台、自媒体平台、内容发布平台、专业出版社等采取授权合作的方式,进行版权分发、交易和结算,实现数字内容增值服务收入。

  4、生产经营资质

  (1)公司拥有的资质情况如下:

  ■

  (2)公司取得的荣誉情况如下

  ■

  (七)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八)主要资产、抵押及担保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公司目前固定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电脑设备等,公司经营场所主要为租赁房产,其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公司目前的无形资产主要著作权,其情况如下:

  ■

  2、资产抵押、质押及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畅元国讯主要财产无抵押或权利受限、对外担保的情况。

  (九)100%股权预估情况

  1、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将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参考,并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2、最近三年增资、股权转让及评估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交易标的最近三年未发生资产评估事项。

  (1)增资情况

  2014年11月20日,畅元国讯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1,357.14万元,其中新增357.14万元出资由香江投资出资2,500万元认购,本次认购对应畅元国讯整体估值为9.498.48万元。

  (2)股权转让情况

  ■

  最近三年标的资产同次股权转让之间基本不存在差异、历次股权转让之间均存在一定差异。香江投资与高诺特之间为平价转让,主要原因是同一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转让。最近一次股权转让,标的公司整体估值较高,主要原因是新进股东对公司未来前景看好。

  (十)其他事项

  1、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

  根据畅元国讯工商档案,畅元国讯历次出资均为货币出资,所有股东均已依法缴足出资,不存在出资瑕疵;畅元国讯的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均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除最近一次增资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外,其他历次均依法上报工商管理部门并获得相应的批准,畅元国讯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杨超等6名交易对方分别出具承诺:

  (1)本次交易对方已经依法履行对畅元国讯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畅元国讯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次交易对方持有的畅元国讯的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

  2、关联方资金占用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畅元国讯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定义的关联方占用畅元国讯资金的情况。

  3、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以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畅元国讯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的情形,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亦未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二、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一)行业分类

  畅元国讯主营业务为互联网+版权服务,包括数字版权技术开发、版权综合服务(登记、交易、结算)、数字内容分发运营和版权增值服务,其核心是开展互联网+版权服务业务;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互联网和版权相关服务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和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行业协会等。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网络强国建设相关工作,推动实施宽带发展;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含移动互联网);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加强信息通信业准入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负责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信息通信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拟定电信网、互联网及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电信网、互联网及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审查;拟订电信网、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等

  2、文化部

  文化部负责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负责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等。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3月前,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数字出版行业实施内容监督和行政许可管理。根据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其说明,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13年7月1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4、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是我国最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关。主要负责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起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推进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和数字网络版权监管工作;负责批准设立、监督指导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涉外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备案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监管著作权贸易和版权代理,促进发展版权产业。

  5、行业协会

  中国出版协会是中国出版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全行业的社会团体,其会员涵盖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印刷和发行等出版全行业。主要工作职能包括组织和推动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学习理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出版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出版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专业资质认证等。

  中国版权协会是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管的全国性版权专业社会团体,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版权知识,组织版权专业培训;提供版权法律咨询和政策建议;推动版权集体管理,承接版权鉴定,为版权代理、版权贸易等提供服务;调查举报侵权盗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的前身是中国音像协新成立的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除原有机构外,在唱片创作、光盘制作、教育音像、数字音像、音视频工程、音乐产业促进、游戏出版、反盗版,以及专业数字、大众数字内容制作、数字传媒及数字分销等多个方面设有分支机构。

  (三)行业主要监管法规和政策

  互联网+版权服务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较多,主要包括著作权、新闻出版、互联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相关内容如下:

  ■

  (四)行业发展概况及趋势

  1、互联网+版权服务行业概况

  (1)互联网+版权服务行业基本介绍

  互联网数字版权服务和数字版权内容分发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等高新技术基础上,融合并超越了传统出版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互联网+版权服务产业。数字版权内容分发过程中,将所有信息都以统一二进制代码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盘、磁盘等介质中,信息处理与接收则借助计算机或终端设备进行。数字内容分发的特点是内容数字化、生产模式和运作流程数字化、传播载体数字化和阅读消费、学习形态数字化。

  互联网数字版权服务和数字版权内容分发涉及到版权、发行、支付平台和最后具体的服务模式,是依托传统的资源,用数字化工具进行立体化版权内容传播的方式。

  互联网数字版权服务的手机内容分发以移动网络、智能移动设备的普及为基础,结合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流媒体、云存储等先进的科学技术,整理、优化、加工原有版权内容的一种出版形式,为用户主要呈现的方式为手机app(软件应用)。

  手机内容分发的特点是移动化、数字化,生产模式、运营管理和运作流程的数字化、传播载体的数字化和阅读消费、学习形态的数字化。

  (2)我国数字版权内容分发市场规模逐年增长

  近年来,数字版权内容分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涌现,赢利模式不断成熟,新的消费理念不断形成,整个产业开始步入良性发展阶段,其年均增长率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006年-2014年数字出版产业收入(亿元)

  ■

  数据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历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

  2、我国数字出版的产业特征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收分布情况

  ■

  数据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历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手机出版、网络游戏和互联网广告占据数字版权内容分发服务收入的前三位,是数字版权内容分发服务产业的重要支柱,同时也说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是我国的数字版权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传播渠道和技术依托,其本质是我国(移动)互联网连续稳定增长的庞大的基础用户规模和数字内容消费群体。

  2007年—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和年增长率(万人)

  ■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历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由于全国人口基数总量相对稳定,网民规模的年增长比率逐年下降,但网民规模绝对数量呈逐年稳定上升趋势。网民中同时又是手机网民的数量规模也是逐年增加。

  2007年—2015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和整体占比

  ■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历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由以上数据得知,网名中我国手机网民据对数量逐年稳定增长,而且其占整体网民的比重越来越高。

  随着我国网民规模的不断增长,各种类型的数字内容消费需求日益旺盛,具体增长趋势见以下图表:

  (1)网络游戏用户数量

  2007年—2015年6月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

  ■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历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007年—2015年6月中国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

  ■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历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网络视频用户数量

  2007年—2015年6月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

  ■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历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009年—2015年6月中国手机网络视频用户规模

  ■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历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3)网络音乐用户数量

  (下转B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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