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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方正电机 股票代码:002196 公告编号:2015-121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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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卓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70号),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方正电机”或“上市公司”)向卓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交易对方卓斌、冒晓建、徐正敏、朱玥奋、徐迪、祝轲卿、卓欢、梁锋、杭州杭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开电气”)、曹冠晖、吴宝才、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灏汭”)、马文奇、吴进山、浙江德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石”)以及募集配套资金特定对象张敏、翁伟文、金石灏汭(以下简称“配套融资方”)作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
1、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本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供的任何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及反映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交易对方作出如下承诺: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方正电机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人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方正电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方正电机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股份锁定承诺
1、卓斌、冒晓建、徐正敏、朱玥奋、徐迪、祝轲卿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交易中本人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分三期解锁,首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经审计的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首期解锁30%;第二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且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第二期解锁30%;第三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且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第三期解锁40%。
本人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本人担任方正电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中本人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方正电机收购该部分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方正电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方正电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方正电机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方正电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方正电机股份。”
2、曹冠晖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交易中本人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德沃仕股权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分三期解锁,首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经审计的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首期解锁30%;第二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且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第二期解锁30%;第三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且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第三期解锁40%。
本人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本人担任方正电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中本人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方正电机收购该部分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方正电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方正电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方正电机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方正电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方正电机股份。”
3、吴进山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交易中本人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德沃仕股权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分三期解锁,首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经审计的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首期解锁30%;第二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且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第二期解锁30%;第三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且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第三期解锁40%。
本人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德沃仕股权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的锁定期为三年,自标的股份上市且完成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满36个月解锁。
本人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本人担任方正电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中本人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方正电机收购该部分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方正电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方正电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方正电机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方正电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方正电机股份。”
4、马文奇、吴宝才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交易中本人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德沃仕股权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解锁100%。
本人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德沃仕股权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的锁定期为三年,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解锁。
本人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本人担任方正电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中本人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方正电机收购该部分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方正电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方正电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方正电机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方正电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方正电机股份。”
5、浙江德石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交易中本单位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德沃仕股权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分三期解锁,即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解锁30%,满24个月解锁30%,满36个月解锁40%。
本单位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德沃仕股权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的锁定期为三年,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解锁。”
6、金石灏汭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交易中本单位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德沃仕股权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解锁100%。
本单位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德沃仕股权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的锁定期为三年,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解锁。”
7、杭开电气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交易中杭开电气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德沃仕股权认购的方正电机股份分三期解锁,首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经审计的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首期解锁30%;第二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且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第二期解锁30%;第三期解锁:自标的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且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利润数的,第三期解锁40%。”
8、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作出如下承诺:
“作为方正电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现金认购股份方,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所认购方正电机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承诺
1、张敏、翁伟文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拟认购的方正电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信托、代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安排。
除了《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不存在与本次方正电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本人不涉及任何重大未履行的负债或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本人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形式的处罚(包括谴责、罚款、通报批评)等。
本人与上海海能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德沃仕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与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及杭州德沃仕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形式的股份安排。”
2、金石灏汭作出如下承诺:
“本单位拟认购的方正电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信托、代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安排。
除了《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不存在与本次方正电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本单位不涉及任何重大未履行的负债或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本单位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形式的处罚(包括谴责、罚款、通报批评)等。
本单位与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杭州德沃仕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与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及杭州德沃仕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形式的股份安排。”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配套融资方的上述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交易对方关于最近五年无处罚、无重大诉讼的承诺
1、上海海能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德沃仕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单位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海海能全体股东及德沃仕全体股东关于最近五年无处罚、无重大诉讼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1、上海海能全体股东、德沃仕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单位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海海能全体股东及德沃仕全体股东的上述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交易对方关于持有股权无瑕疵、转让无限制的承诺
1、上海海能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依法对上海海能履行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本人依法拥有上述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本人合法拥有上海海能股权的完整权利,该等股权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以代持、代理、信托或其他方式持有上海海能股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不代表其他方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且该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本人所持上海海能股权过户或权属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同时,本人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该股权登记至方正电机名下。
本人确认同意上海海能历次的股权转让行为并放弃相关的优先购买权,上海海能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均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在本人与方正电机签署的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本人保证不就本人所持上海海能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上海海能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上海海能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上海海能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行为。如确有需要,本人须经方正电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人保证上海海能或本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上海海能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人转让上海海能股权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上海海能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人转让所持上海海能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2、德沃仕全体股东(除金石灏汭外)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单位已经依法对德沃仕履行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本人/本单位依法拥有上述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本人/本单位合法拥有德沃仕股权的完整权利,该等股权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以代持、代理、信托或其他方式持有德沃仕股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不代表其他方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且该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本人/本单位所持德沃仕股权过户或权属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同时,本人/本单位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该股权登记至方正电机名下。
本人/本单位确认同意德沃仕历次的股权转让行为并放弃相关的优先购买权,德沃仕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均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在本人/本单位与方正电机签署的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本人/本单位保证不就本人/本单位所持德沃仕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德沃仕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德沃仕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德沃仕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行为。如确有需要,本人/本单位须经方正电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人/本单位保证德沃仕或本人/本单位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人/本单位转让德沃仕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本人/本单位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人/本单位转让德沃仕股权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德沃仕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人/本单位转让所持德沃仕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3、金石灏汭作出如下承诺:
“本单位已经依法对德沃仕履行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本单位依法拥有上述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本单位合法拥有德沃仕股权的完整权利,该等股权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以代持、代理、信托或其他方式持有德沃仕股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不代表其他方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且该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本单位所持德沃仕股权过户或权属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同时,本单位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该股权登记至方正电机名下。
在本单位与方正电机签署的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本单位保证不就本单位所持德沃仕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德沃仕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德沃仕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德沃仕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行为。如确有需要,本单位须经方正电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单位保证德沃仕或本单位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单位转让德沃仕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本单位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单位转让德沃仕股权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海海能全体股东及德沃仕全体股东关于持有股权无瑕疵、转让无限制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上海海能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持有方正电机股票期间及自上海海能离职后三年内,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参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方正电机及上海海能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方正电机及上海海能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方正电机及上海海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人持有方正电机股票期间及自上海海能离职后三年内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方正电机及上海海能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方正电机及上海海能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杭开电气、浙江德石作出如下承诺:
“本单位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方正电机及德沃仕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方正电机及德沃仕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方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方正电机及德沃仕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方正电机及德沃仕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单位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方正电机及德沃仕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金石灏汭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占股本总额比例超过5%的期间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实际从事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
4、曹冠晖、吴进山、马文奇、吴宝才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持有方正电机股票期间及自德沃仕离职后三年内,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参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方正电机及德沃仕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方正电机及德沃仕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方正电机及德沃仕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人持有方正电机股票期间及自德沃仕离职后三年内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方正电机及德沃仕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方正电机及德沃仕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海海能全体股东及德沃仕全体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八、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
1、上海海能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与方正电机及其股东以及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和任何一致行动关系。
本人与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德沃仕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单位与方正电机及其股东以及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和任何一致行动关系。
本人/本单位与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海海能全体股东及德沃仕全体股东关于关联关系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九、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上海海能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方正电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方正电机及上海海能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方正电机及上海海能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方正电机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方正电机股东及上海海能管理人员之地位,谋求与方正电机及其所属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谋求与方正电机及其所属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方正电机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方正电机及其所属公司进行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方正电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方正电机或上海海能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2、德沃仕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方正电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人/本单位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方正电机及德沃仕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方正电机及德沃仕向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人/本单位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方正电机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方正电机股东及德沃仕管理人员之地位,谋求与方正电机及其所属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谋求与方正电机及其所属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方正电机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方正电机及其所属公司进行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方正电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方正电机或德沃仕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本人/本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海海能全体股东及德沃仕全体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十、关于无内幕交易的承诺
1、上海海能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 本人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况。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未曾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德沃仕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 本人/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本单位不存在因涉嫌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况。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单位未曾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海海能全体股东及德沃仕全体股东关于无内幕交易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 2015-12-28 | |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相关方承诺情况公告 | 2015-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