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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177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5年12月7日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4名董事在公司本部现场表决,5名董事以传真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参与竞买徐州市2015-30号地块的议案》。 同意全资子公司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参与徐州市2015-30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 徐州市2015-30号地块位于徐州市三环西路西、生物工程学校南,该地块出让面积184,323平方米(折合276.4845亩),容积率≥2.5且≤3.5,建筑密度≤20%,绿地率≥30%,土地用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用地期限70年。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的规定,公司已就参与竞买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竞买的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178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得徐州市2015-3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5年12月7日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4名董事在公司本部现场表决,5名董事以传真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买徐州市2015-30号地块的议案》,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2015年12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参与了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以41,470万元竞得徐州市2015-30号地块。具体情况如下: 徐州市2015-30号地块位于徐州市三环西路西、生物工程学校南,该地块出让面积184,323平方米(折合276.4845亩),容积率≥2.5且≤3.5,建筑密度≤20%,绿地率≥30%,土地用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用地期限70年。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存在关联关系。 备查文件: 1、《徐州市2015-30号地块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179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28日下午在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2,684,363,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96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2,684,265,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9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名,代表股份9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1,312,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3,058,6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4%;反对1,302,4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9%;反对1,302,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7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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