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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5-78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8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7日-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7日下午3:00—12月28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1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63号飞亚达大厦西座6楼第五会议室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石正林先生(公司董事长肖临骏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339,676,332股,占公司总股份666,961,416的50.9289%。

  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39,299,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66,961,416的50.8725%;

  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7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66,961,416的0.0565%;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55,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66,961,416的0.7879%。

  ④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149,087,820 股﹑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137,505,382 股、深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有表决权股份47,827,858 股,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334,421,060 股;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5,255,272股。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339,363,332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9%),313,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1%),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贵阳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中航”)是公司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万元。贵阳中航负责开发建设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与金阳南路交叉口的贵阳中航城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为暂定级。

  根据《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和审查告知书》的要求,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暂定资质的企业必须出具破产担保责任书,且担保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大于被担保对象的注册资本。2014年5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贵阳中航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预售商品房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时限至2015年12月31日或贵阳中航取得正式开发资质,以时间较先者为担保截止日期。

  由于贵阳中航城项目一期一标段未全部完成竣工验收,贵阳中航无法办理正式资质升级。现贵阳中航即将办理该项目三期后续组团预售许可,为保证项目的正常销售,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为贵阳中航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预售商品房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时限至2016年12月31日。贵阳中航将就上述担保事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贵阳中航另一股东方贵州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注册资本为伍仟万元整,小于贵阳中航的注册资本,不足以提供破产担保。

  (二)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4,942,272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41%),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0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5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4,942,27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41%),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0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59%。)

  2013 年4月23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中航财司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业务。2013年、2014年及2015年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为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3亿元及4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4亿元、6亿元及8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自前述《金融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公司与中航财司未发生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

  上述《金融服务协议》将于 2015 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中航财司将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业务。2016年、2017年及2018年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均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均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中航财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中航财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事项构成公司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忠律师、饶春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5-79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1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6):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以实际行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在2016年1月10日前,公司董事、总经理石正林先生计划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欧阳昊先生和副总经理张国超先生计划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50万元,董事会秘书杨祥先生、财务负责人张秀成先生和监事苏星先生计划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1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6名增持承诺人均已完成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承诺,以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增持了公司股票25.11万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46.7915万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76%。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股份具体情况

  ■

  二、相关承诺

  本次参与增持的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前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完成股份增持承诺。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后续若上述增持承诺人有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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