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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8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2015]1368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1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66,42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48,791,333.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7,628,667.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京会兴验字(2015)第0500002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账户名称: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08030029200021023
金额:19,259.94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油锯、割灌机和绿篱修剪机扩产生产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050167722709000241
金额:2,503.45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及附属设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平、邓建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公司、开户银行、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公司、开户银行、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违约责任
违约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未违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未违约方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京会兴验字(2015)第05000026号《验资报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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