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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第15345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后,及时组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

  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出具了《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行政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对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如下,请审阅。

  反馈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经阳光凯迪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阳光凯迪将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增持凯迪生态股份1亿股,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元。2015年7月6日,阳光凯迪委托凯迪生态发布相关公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增持事项是否为阳光凯迪的承诺,如是,补充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1条、第2条、第8条等相关规定。(2)以上述方式而非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原因,上述增持方式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2015年7月6日发布增持计划公告,近期才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原因。(4)不高于人民币16元增持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增持价格下限。(5)上述增持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阳光凯迪关于增持事项决议的合法合规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第4号监管指引》”)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条规定:“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规定:“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2015年6月中旬起,A股市场出现突发性非理性大幅度连续下跌,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媒体和投资者纷纷呼吁上市公司大股东、相关部门出台救市措施。为了稳定证券市场,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机构也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救市措施。在前述市场、政策情形下,2015年7月3日,阳光凯迪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持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阳光凯迪将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凯迪生态股份1亿股,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2015年7月6日,凯迪生态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阳光凯迪作出的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决议是在特殊时期,考虑到当时特殊的市场环境因素,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响应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机构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精神而作出的,阳光凯迪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的前述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一条规定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的范围。因此,《第4号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该等承诺。

  二、关于收购方式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阳光凯迪作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是基于其认为国内A股市场出现的特殊变化情况,并且认为该等增持行为有利于维护股票价格、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市场,该增持行为应该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情形。因此,基于上述认识、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和《收购管理办法》的理解,遂决定本次增持采用豁免要约收购的方式。

  三、迟延提交豁免申请的原因

  阳光凯迪在正式就本次增持事宜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已开始着手筹措增持资金等相关事宜,先后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等机构取得联系,拟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结合公司自有流动资金、现金债权等作为本次增持的资金来源,并于2015年7月3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持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

  经过紧密的沟通和洽谈,截至2015年8月中旬,阳光凯迪已与申万宏源及恒丰银行就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事宜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与此同时,为防止在资金筹措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公司还立即启动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2015年8月3日,阳光凯迪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与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各中介机构陆续进场开展工作。

  在上述外部补充资金安排方案已大致确定后,2015年8月21日,阳光凯迪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持凯迪电力股票资金筹措方式的议案》。2015年9月,阳光凯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

  就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事宜,阳光凯迪一直与申万宏源及恒丰银行保持积极沟通,并最终于10月中旬获得恒丰银行内部批准的10亿元优先级配资额度。但是,在各方进一步协商合同细节和具体条款的过程中,就合同的个别关键条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对于场外配资活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由于前述种种因素,各方就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协议的协商一直持续至11月下旬,最后未能正式签署。

  在做出各种努力,取得外部补充资金依然部分受限的情况下,阳光凯迪最终确定本次增持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流动资金、发行公司债券、现金债权及股份质押融资等方式,并于2015年12月3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的申报材料。

  综上,在阳光凯迪正式就本次增持事宜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就已开始着手多渠道筹备增持资金来源等事宜,但由于在资金筹备过程中遇到客观上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报材料的时间迟延。

  四、关于增持价格的确定

  阳光凯迪确定本次增持的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是基于自身对凯迪生态的发展态势、对凯迪生态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股票价值和投资风险的审慎判断而做出的,且本次二级市场增持不设价格下限。

  五、本次增持履行的内部审议和批准程序

  根据阳光凯迪现行的《公司章程》,阳光凯迪系中外合资企业。

  根据阳光凯迪《公司章程》第7.2条的规定,董事会是阳光凯迪的最高权力机构。

  2015年7月3日,阳光凯迪董事会作出决议(阳光凯迪董字[2015]05号),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持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

  2015年8月21日,阳光凯迪董事会作出决议(阳光凯迪董字[2015]06号),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持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议案》、《关于增持凯迪电力股票资金筹措方式的议案》。

  综上所述,阳光凯迪就本次增持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反馈问题二: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情形。请你公司结合预计的增持方式、增持价格、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时间等,补充披露能否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阳光凯迪董事会的决议及凯迪生态的公告,阳光凯迪本次增持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增持价格为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增持数量为1亿股,增持时间为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前述增持行为并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二)规定的情形。

  因阳光凯迪本次增持凯迪生态股份的决议是在特殊情形下做出的,其目的是为了稳定股价、维护投资者权益,本次增持的目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精神,因此本次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适用要约收购豁免的情形。

  综上,本次增持应该可以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阳光凯迪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反馈问题三:请你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现金流情况,补充披露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资金来源

  根据阳光凯迪2015年6月30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财务报表,阳光凯迪各月末现金余额情况如下:

  ■

  2015年8月21日,阳光凯迪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凯迪生态股份1亿股,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所需资金来源为其自筹。

  根据上述决议,如本次增持的股票全部以16元/股的价格成交,阳光凯迪拟用于本次增持的资金最多为16亿元人民币。阳光凯迪拟用于本次增持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有流动资金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洪山支行”)于2015年12月11日出具的《中国银行账户余额打印清单》,截至2015年12月11日,阳光凯迪于中国银行洪山支行所开立账户中的现金余额为423,114,942.84元人民币。

  2.股份质押融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阳光凯迪现持有凯迪生态549,924,743股,占凯迪生态股本总额的36.48%。截至本补充法律出具日,阳光凯迪将其合计拥有的46,610万股凯迪生态股份质押给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根据《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说明》,阳光凯迪拟将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的13.53亿元用于偿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务,具体偿还安排如下:

  ■

  上述债务清偿后,被解质押的股份可被用于再次质押融资。

  3.现金债权

  2015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12 号)文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作价7.56元的价格,向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华融资产等合计15名交易对方发行41,557.1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支付现金370,852.01万元,用于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生物质发电资产、风电、水电及林地资产。其中凯迪生态需向阳光凯迪支付现金对价159,961.50万元。?

  截至2015年12月14日,凯迪生态已向阳光凯迪支付上述现金对价112,168.44万元,尚余47,093.06万元未支付。

  4.发行公司债券后增加的自有资金

  2015年12月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06号),核准阳光凯迪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8亿元的公司债券。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

  根据阳光凯迪出具的《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说明》,阳光凯迪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18亿元,其中13.53亿元拟用于偿还阳光凯迪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务,4.47亿元用于补充运营资金。

  二、支付安排

  根据凯迪生态的说明,凯迪生态将根据其与阳光凯迪及其他相关各方于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在相关支付条件成就时,于2016年上半年向阳光凯迪支付上述协议涉及的部分现金对价。

  根据《公司债工作时间表》,公司将于2016年1月上旬就阳光凯迪发行公司债券事宜向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判断发行时机,预计2016年1月下旬至2月初办理完毕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事宜,募集资金到账,2016年2月上旬办理完毕公司债券的登记及上市事宜。

  就本次增持资金支付的安排将以自有流动资金、股份质押融资及现金债权为主,以发行公司债券后增加的自有资金作为补充。

  阳光凯迪将依据已有的和即将到账的资金情况、结合凯迪生态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情况,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或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后三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凯迪生态股份1亿股,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不设购买价格下限。

  综上,阳光凯迪拟用于本次增持的大部分资金来源已落实,剩余部分资金来源已有妥善安排,融资计划和支付安排切实可行。

  反馈问题四:申请报告显示,收购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不超过43.12%股份;法律意见书显示持股比例为40.4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表述不一致的原因。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收购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的计算方式为:收购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收购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总数/收购完成后凯迪生态股本总数X100%。

  本次增持完成前,凯迪生态股本总数为1,507,292,372股,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549,924,743股,增持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份不超过649,924,743股。阳光凯迪本次增持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增持完成后凯迪生态股本总数不发生变化,由于《法律意见书》中在计算增持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时误将阳光凯迪新增持的1亿股股份计入了增持完成后凯迪生态股本总数,导致计算错误。

  现将本次增持前后凯迪生态的股权关系结构图更正如下:

  (1)本次增持完成前的股权关系结构图:

  ■

  反馈问题五: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披露申请材料中的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因、后续披露安排以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如后续披露,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18条、第21条、第35条的规定,补充披露:(1)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2)你公司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凯迪生态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他后续计划等相关信息。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2015年12月18日,凯迪生态公告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阳光凯迪本次增持前已是凯迪生态的单一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本次增持是基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在特殊环境下的救市行为,不属于以要约方式收购或以协议方式收购,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收购报告书摘要及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并未对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由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在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方能实施,因此阳光凯迪认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受理后再行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是比较适宜的。

  综上,凯迪生态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日,阳光凯迪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三、关于阳光凯迪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凯迪生态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他后续计划

  阳光凯迪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凯迪生态股份的可能;对于公司已拥有权益的凯迪生态股份,除拟进行股份质押融资外,不会以其他形式对该等股份进行转让、出售、减持等处分。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 12月28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致: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或“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5年12月2日就阳光凯迪增持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豁免申请”)出具了《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5年12月10日,阳光凯迪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53458号)(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就《补正通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5年12月22日,阳光凯迪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458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就《一次反馈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就《一次反馈意见》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阳光凯迪作了询问和调查,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现出具《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简称、术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阳光凯迪本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经阳光凯迪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阳光凯迪将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增持凯迪生态股份1亿股,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元。2015年7月6日,阳光凯迪委托凯迪生态发布相关公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增持事项是否为阳光凯迪的承诺,如是,补充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1条、第2条、第8条等相关规定。(2)以上述方式而非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原因,上述增持方式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2015年7月6日发布增持计划公告,近期才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原因。(4)不高于人民币16元增持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增持价格下限。(5)上述增持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阳光凯迪关于增持事项决议的合法合规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第4号监管指引》”)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条规定:“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规定:“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2015年6月中旬起,A股市场出现突发性非理性大幅度连续下跌,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媒体和投资者纷纷呼吁上市公司大股东、相关部门出台救市措施。为了稳定证券市场,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机构也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救市措施。在前述市场、政策情形下,2015年7月3日,阳光凯迪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持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阳光凯迪将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凯迪生态股份1亿股,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2015年7月6日,凯迪生态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所认为,阳光凯迪作出的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决议是在特殊时期,考虑到当时特殊的市场环境因素,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响应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机构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精神而作出的,其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的前述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一条规定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的范围。因此,《第4号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该等承诺。

  二、关于收购方式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阳光凯迪的说明,阳光凯迪作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是基于其认为国内A股市场出现的特殊变化情况,并且认为该等增持行为有利于维护股票价格、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市场,该增持行为应该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情形。因此,基于上述认识、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和《收购管理办法》的理解,遂决定本次增持采用豁免要约收购的方式。

  三、迟延提交豁免申请的原因

  根据阳光凯迪的说明和我们的核查,公司在正式就本次增持事宜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已开始着手筹措增持资金等相关事宜,先后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等机构取得联系,拟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结合公司自有流动资金、现金债权等作为本次增持的资金来源,并于2015年7月3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持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

  经过紧密的沟通和洽谈,截至2015年8月中旬,阳光凯迪已与申万宏源及恒丰银行就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事宜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与此同时,为防止在资金筹措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公司还立即启动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2015年8月3日,阳光凯迪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与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各中介机构陆续进场开展工作。

  在上述外部补充资金安排方案已大致确定后,2015年8月21日,阳光凯迪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持凯迪电力股票资金筹措方式的议案》。2015年9月,阳光凯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

  就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事宜,阳光凯迪一直与申万宏源及恒丰银行保持积极沟通,并最终于10月中旬获得恒丰银行内部批准的10亿元优先级配资额度。但是,在各方进一步协商合同细节和具体条款的过程中,就合同的个别关键条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对于场外配资活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由于前述种种因素,各方就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协议的协商一直持续至11月下旬,最后未能正式签署。

  在做出各种努力,取得外部补充资金依然部分受限的情况下,阳光凯迪最终确定本次增持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流动资金、发行公司债券、现金债权及股份质押融资等方式,并于2015年12月3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的申报材料。

  综上,在阳光凯迪正式就本次增持事宜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就已开始着手多渠道筹备增持资金来源等事宜,但由于在资金筹备过程中遇到客观上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报材料的时间迟延。

  四、关于增持价格的确定

  根据阳光凯迪的说明,阳光凯迪之所以确定本次增持的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是基于其自身对凯迪生态的发展态势、对凯迪生态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股票价值和投资风险的审慎判断而做出的。根据阳光凯迪的说明,本次二级市场增持不设价格下限。

  五、本次增持履行的内部审议和批准程序

  根据阳光凯迪现行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的查询,阳光凯迪系中外合资企业。

  根据阳光凯迪《公司章程》第7.2条的规定,董事会是阳光凯迪的最高权力机构。

  2015年7月3日,阳光凯迪董事会作出决议(阳光凯迪董字[2015]05号),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持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

  2015年8月21日,阳光凯迪董事会作出决议(阳光凯迪董字[2015]06号),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持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议案》、《关于增持凯迪电力股票资金筹措方式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阳光凯迪就本次增持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反馈问题二: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情形。请你公司结合预计的增持方式、增持价格、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时间等,补充披露能否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阳光凯迪董事会的决议及凯迪生态的公告,阳光凯迪本次增持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增持价格为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增持数量为1亿股,增持时间为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前述增持行为并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二)规定的情形。

  因阳光凯迪本次增持凯迪生态股份的决议是在特殊情形下做出的,其目的是为了稳定股价、维护投资者权益,本次增持的目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精神,因此本次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适用要约收购豁免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应该可以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阳光凯迪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反馈问题三:请你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现金流情况,补充披露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资金来源

  根据阳光凯迪2015年6月30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财务报表,阳光凯迪各月末现金余额情况如下:

  ■

  2015年8月21日,阳光凯迪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凯迪生态股份1亿股,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所需资金来源为其自筹。

  根据上述决议,如本次增持的股票全部以16元/股的价格成交,阳光凯迪拟用于本次增持的资金最多为16亿元人民币。根据阳光凯迪出具的《关于履行收购行为能力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阳光凯迪拟用于本次增持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有流动资金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洪山支行”)于2015年12月11日出具的《中国银行账户余额打印清单》,截至2015年12月11日,阳光凯迪于中国银行洪山支行所开立账户中的现金余额为423,114,942.84元人民币。

  2.股份质押融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阳光凯迪现持有凯迪生态549,924,743股,占凯迪生态股本总额的36.48%。截至本补充法律出具日,阳光凯迪将其合计拥有的46,610万股凯迪生态股份质押给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根据《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说明》,阳光凯迪拟将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的13.53亿元用于偿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务,具体偿还安排如下:

  ■

  根据阳光凯迪的说明,上述债务清偿后,被解质押的股份可被用于再次质押融资。

  3.现金债权

  2015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12 号)文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作价7.56元的价格,向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华融资产等合计15名交易对方发行41,557.1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支付现金370,852.01万元,用于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生物质发电资产、风电、水电及林地资产。其中凯迪生态需向阳光凯迪支付现金对价159,961.50万元。?

  根据阳光凯迪及凯迪生态提供的相关财务凭证,截至2015年12月14日,凯迪生态已向阳光凯迪支付上述现金对价112,168.44万元,尚余47,093.06万元未支付。

  4.发行公司债券后增加的自有资金

  2015年12月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06号),核准阳光凯迪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8亿元的公司债券。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

  根据阳光凯迪出具的《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说明》,阳光凯迪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18亿元,其中13.53亿元拟用于偿还阳光凯迪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务,4.47亿元用于补充运营资金。

  二、支付安排

  根据凯迪生态的说明,凯迪生态将根据其与阳光凯迪及其他相关各方于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在相关支付条件成就时,于2016年上半年向阳光凯迪支付上述协议涉及的部分现金对价。

  根据阳光凯迪出具的《公司债工作时间表》,公司将于2016年1月上旬就阳光凯迪发行公司债券事宜向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判断发行时机,预计2016年1月下旬至2月初办理完毕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事宜,募集资金到账,2016年2月上旬办理完毕公司债券的登记及上市事宜。

  根据阳光凯迪的说明,就本次增持资金支付的安排将以自有流动资金、股份质押融资及现金债权为主,以发行公司债券后增加的自有资金作为补充。

  根据阳光凯迪的说明,阳光凯迪将依据已有的和即将到账的资金情况、结合凯迪生态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情况,在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或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后三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凯迪生态股份1亿股,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6.00元,不设购买价格下限。

  综上,本所认为,阳光凯迪拟用于本次增持的大部分资金来源已落实,剩余部分资金来源已有妥善安排,融资计划和支付安排切实可行。

  反馈问题四:申请报告显示,收购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不超过43.12%股份;法律意见书显示持股比例为40.4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表述不一致的原因。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收购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的计算方式为:收购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收购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总数/收购完成后凯迪生态股本总数X100%。

  本次增持完成前,凯迪生态股本总数为1,507,292,372股,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549,924,743股,增持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份不超过649,924,743股。阳光凯迪本次增持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增持完成后凯迪生态股本总数不发生变化,由于《法律意见书》中在计算增持完成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时误将阳光凯迪新增持的1亿股股份计入了增持完成后凯迪生态股本总数,导致计算错误。

  现将本次增持前后凯迪生态的股权关系结构图更正如下:

  (1)本次增持完成前的股权关系结构图:

  ■

  反馈问题五: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披露申请材料中的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因、后续披露安排以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如后续披露,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18条、第21条、第35条的规定,补充披露:(1)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2)你公司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凯迪生态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他后续计划等相关信息。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2015年12月18日,凯迪生态公告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阳光凯迪本次增持前已是凯迪生态的单一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本次增持是基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在特殊环境下的救市行为,不属于以要约方式收购或以协议方式收购,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收购报告书摘要及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并未对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根据阳光凯迪的说明,由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在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方能实施,因此阳光凯迪认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受理后再行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是比较适宜的。

  综上,本所认为,凯迪生态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阳光凯迪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三、关于阳光凯迪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凯迪生态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他后续计划

  根据阳光凯迪的说明,阳光凯迪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凯迪生态股份的可能;对于公司已拥有权益的凯迪生态股份,除拟进行股份质押融资外,不会以其他形式对该等股份进行转让、出售、减持等处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晓彤

  舒知堂

  单位负责人:

  李洪积

  2015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5-142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阳光凯迪豁免要约收购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一次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于2015年12月22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第15345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www.cninfo.com.cn)《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阳光凯迪本次豁免要约收购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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