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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1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版)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24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工作日16:3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A、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证件号码或交易账号登录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B、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相关流程请参见本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的相关公告。 C、已经成功提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五)银行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银行类代销网点,此程序原则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代销网点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B、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a、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a、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b、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B、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b、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c、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C、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a、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六)券商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券商类代销网点,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代销网点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网点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代销网点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F、预留印鉴; G、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D、代销网点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E、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D、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网点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A、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E、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四)与本基金有关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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