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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0 证券简称:深华新TitlePh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关于对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事项的关注函》
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2015-12-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本保荐机构")已于2015年12月24日收悉贵部《关于对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事项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 548 号), 现将以下问题的核查情况及其意见回复如下:

  问题5、请你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就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方和标的的合法合规性、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得出相关结论的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交易基本情况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新、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深圳市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岳乾坤")协商,双方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浙江深华新将对映山红投资享有的债权以人民币25,023,795.72元的价格转让给五岳乾坤;五岳乾坤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全部款项支付至浙江深华新指定账户。

  因五岳乾坤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和标的合法合规性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债权转让协议》交易对手方为五岳乾坤,基本情况为:

  五岳乾坤成立于2012年2月17日,法定代表人:刘宽;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荣超经贸中心4103-C;注册资本20,400万元;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项目);股东为深圳市天一景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9.86%)、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7.86%)、中建投(北京)矿业有限公司(持股23.12%)、海南万泉热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16%)。

  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等资料信息,保荐机构认为交易对手方为合法设立和存续的法人企业。

  (二)交易标的的合法合规性

  1、交易标的的形成过程

  本次交易标的为深华新对映山红投资拥有的25,023,795.72元债权。该债权为前次债权债务转让交易形成的,具体过程如下:

  2015年3月15日,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深华新、公司")、浙江深华新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浙江深华新")、宁波市映山红投资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映山红投资")、林斌(丁方)签署《债权及债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拟将乙方10,957万元债权,8,069万元债务整体转让给丙方,债权净额约为2,888万元,按如下主要条款履约:1、协议生效后一个工作日,乙方向林杰支付1,586万元债权债务净额;2、丙方按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二个月内、甲方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公告日后的十五天内分别向乙方支付677.6万元、677.6万元、1,732.8万元的现金(合计2,888万元,未经审计,最终以审计确认数字为准);4、丁方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3月16日,浙江深华新向林杰支付了1,586万元。

  2015年3月23日,深华新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债权债务转让的议案》,同时深华新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子公司债权债务转让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5年3月23日,深华新为浙江深华新股东出具《股东决定书》。

  2015年5月29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关于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权债务专项审核报告》。

  2015年6月15日,浙江深华新签署上述债权《授权委托书》,并根据协议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于2015年6月30日前送达映山红投资,并由映山红投资将相关《授权委托书》交予相关债务责任方。

  2015年6月19日,浙江深华新签署上述债务《债务转让通知书》,并根据协议将签署的《债务转让通知书》于2015年6月30日前送达映山红投资,并由映山红投资将相关《债务通知书》交予相关债权责任方。

  协议签署后,部分债务责任方仍将相关款项汇至浙江深华新账户,深华新根据协议,将相关资金审核后与映山红投资沟通,并将相关资金转汇至映山红投资指定账户,映山红投资根据收到的金额,给浙江深华新出具了收据。

  自协议签署后,深华新、浙江深华新履行了协议约定,但映山红投资没有向浙江深华新支付协议约定的转让款。因此形成了浙江深华新对映山红投资的上述债权。

  2、交易标的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上述交易标的来源看,其主要是浙江深华新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性债权、债务净额。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1)债权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权债务专项审核报告》(亚会深专审字【2015】035号)。本次交易标的对应的债权账面原值为102,691217.83元,其中存货为84,022,646.83元,应收款项合计18,668,571.00元。

  (2)债务

  根据《关于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权债务专项审核报告》(亚会深专审字【2015】035号)标的对应的债务账面原值为89,937,200.11元,其中应付账款10,807,294.85元,预收账款407,083.85元,应付职工薪酬为254,253.91元,应交税费2,274,730.53元,其他应付款76,193,837.24元。

  ①应付职工薪酬

  2013年,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瑞宇劳务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宁波瑞宇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应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需求组织建筑专业作业队,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应支付劳务报酬,由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核定的劳务人工费另加劳务公司本部综合管理费向宁波瑞宇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宁波瑞宇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按到位款项开具劳务发票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上述应付职工薪酬254,253.91元系截至2014年12月31日应付宁波瑞宇劳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务款项。

  考虑到应付职工薪酬254,253.91元实质系应付劳务公司的一般性债务,上述应付职工薪酬的转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系公司针对工程项目计提而暂时无需缴纳的营业税及相应附加税。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应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并基于会计准则关于谨慎性的要求,对上述确认的收入计提相应营业税及附加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应于实际收到工程款项并开具发票时缴纳。

  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应交税费2,274,730.53元系截至2014年12月31日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确认收入但实际未收到款项而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综上所述,上述应交税费转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及债务转让协议》关于应交税费对外转让的相关条款无效。

  ③应付款项

  主要包括应付账款10,807,294.58元,预收账款407,083.85元,其他应付款76,193,837.24元。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没有发现该等债务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交易标的为浙江深华新合法拥有,交易标的中的应交税费转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及债务转让协议》关于应交税费对外转让的相关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协议的有效性和其他条款的履行。

  三、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一)交易的决策程序

  1、此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015年12月18日,深华新董事会经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债权转让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符合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015年12月18日,深华新将《债务通知书》寄给映山红投资,映山红投资于2015年12月23日签收。

  2、前次债权债务转让交易的决策程序

  2015年3月浙江深华新债权债务转让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见上述交易标的的形成过程。

  (二)信息披露

  深华新对两次交易均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深华新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存在如下问题:

  1、提前履行协议约定的问题

  根据《债权及债务转让协议》"第十三条协议生效条件及接触之13.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自然人除外)之后,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公告之日为准)之日起生效。"而深华新已于2015年3月2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前的2015年3月16日向林杰支付了1,586万元,故公司存在协议生效前提前履行协议的行为,但该条款的提前履行,不影响协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2、董事会通知时限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以前。"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知是在会议召开一日前发出通知,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不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通知发出时间的相关规定,故本次董事会通知时限存在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次决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仅因存在董事会通知时限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该等情形不影响本次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除因本次董事会召开六十日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外,上述董事会决议仍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深华新履行了相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存在如下不规范情形:(1)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存在协议生效前提前履行协议的行为,但该条款的提前履行,不影响协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2)本次决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仅因存在董事会通知时限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该等情形不影响本次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除非因本次董事会召开六十日内,股东会召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外,上述董事会决议仍是有效的。

  四、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一)此次关联交易对手无履约能力的风险

  根据五岳乾坤提供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五岳乾坤的核心资产为持有深华新176,360,000股股份,但该股份全部被质押、冻结等导致变现能力受限,使公司履约能力受到影响。但其实际控制人郑方提供如下承诺:"如果五岳乾坤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无法支付浙江深华新此次债权债务的转让款,本人承诺将代五岳乾坤向浙江深华新支付。",可保证五岳乾坤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二)前次债权债务转让交易风险

  2015年3月15日,深华新、浙江深华新、映山红投资及林斌四方签署《债权及债务转让协议》存在的风险

  1、不履约的风险

  可能面临交易对手映山红投资不履行协议约定的风险。基于此,深华新认为可能存在映山红违约的风险,故要求林斌为本次交易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无履约能力的风险

  根据本次《问询函》涉及的情况,深华新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与映山红沟通,但截至深华新本次《关注函回复》出具之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故暂时无法判断映山红是否具有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

  3、债权债务可执行性风险

  (1)债权执行风险

  转让的债权价值为102,691217.83元,均为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其中存货为84,022,646.83元,应收款项合计18,668,571.00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债权及债务转让协议》生效日,深华新账面存货金额为8400万元左右,其中达到峻工验收或可转让状态的为8200万元左右,未完工项目存货有200万元左右,当时考虑到未完工的项目均是林斌、林杰经营期间承接的项目且金额较小,林氏兄弟对项目情况和对业主的情况较为熟悉,因此将该未完工项目一起转让。

  总体来看,除200万元存货需要完善峻工手续外,债权转让具有可执行性,可执行性风险很小。

  (2)债务执行风险

  涉及转让的债务价值为89,937,200.11元。其中应付账款10,807,294.85元,预收账款407,083.85元,应付职工薪酬为254,253.91元,应交税费2,274,730.53元,其他应付款76,193,837.24元。

  根据上述交易标的的合法合规性中的分析,除应交税费转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及债务转让协议》关于应交税费对外转让的相关条款无效外,该等债务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说明,显示该等债务来源是合法合规的,具有可执行性,可执行性风险很小。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上市公司针对交易履约风险,要求五岳乾坤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确保了此次关联交易履约能力,是一个有效的措施。前次债权债务转让交易采取了增加连带责任担保方等措施,但执行结果没有达预期目的。

  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一)前次债权债务转让交易的必要性

  2013年5月份深华新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获得五岳乾坤赠与的浙江青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青草地",浙江深华新前身)100%股权,公司进入园林行业。园林行业属于资金密集性行业。由于园林工程收款周期长,相互拖欠等行为,导致大多数园林公司资产周转慢,流动性紧张,园林公司为了做大业务规模,必须采取不断盘活存量资产、加大融资规模等措施满足资金需要。由于人员变化等历史原因,浙江深华新在股改进入公司前园林工程业务形成的经营性债权债务清收困难,清收时间长,占用大量人力物力,因此决定将上述债权债务转让给映山红投资,并由林斌负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协议履行后有利于调整资产结构、加快资金周转、减轻浙江深华新债权债务纠纷、维护深华新股东利益等。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上述交易是必要的。

  (二)前次债权债务转让交易的公允性

  转让双方均为合格的交易主体或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交易均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转让标的价值为公司经审计的债权、债务账面价值,不存在虚增和低估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上述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2015年3月15日签署的《债权及债务转让协议》,深华新履约后,映山红投资、林斌并没有根据相关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五岳乾坤作为深华新控股股东基于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为了减轻公司财务负担、减轻浙江深华新的历史包袱,优化资产结构,减少浙江深华新坏账损失以及给股东带来的损失等目的,决定由其承担可能给深华新带来的损失,故于2015年12月17日经协商后与深华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承接了应由映山红投资对浙江深华新的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述交易是必要的。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次关联交易是解决前次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履约问题,交易价格是按照审计结果确认的,不存在虚增和低估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是公允的。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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