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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1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方银军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议案》,关联董事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邹欢金回避该项议案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008号)的要求,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修订稿)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详细内容见《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关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邹欢金回避该项议案表决。 关于本补充协议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2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00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逐项落实,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相关内容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非公开股票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3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00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进行单独披露。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一)《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二)《赞宇科技关于未来三个月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以及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之承诺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三、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出具的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一)董事及其关联方 1、《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方银军)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叶国强) 2、《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洪树鹏)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韩姣英) 3、《说明函》(陆伟娟) 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钟明强)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王向曙) (二)监事及其关联方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黄亚茹) (三)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1、《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许荣年)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陈海林) 2、《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任国晓)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何坚光) 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胡剑品)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马晓进)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张菊华) 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高慧)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张丽芳) (四)本人及关联方未发生减持行为且不存在减持计划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邹欢金、潘自强、翁晓斌、华文高、王金飞、周黎) 四、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承诺函》 五、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承诺函》 六、方银军、邹欢金、许荣年出具的兜底认购赞宇同创1号份额承诺函 详见附件: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银军、邹欢金、许荣年关于兜底认购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承诺函》 七、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详见附件: (一)《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锁定承诺函》 (二)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八、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双马化工)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双马化工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双马化工) (三)《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对杜库达、南通凯塔债权免于计收利息及用于盈利补偿担保的承诺》(双马化工)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银军 二〇一五年 十二 月 二十七日
赞宇科技关于未来三个月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 以及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之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暂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不会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行为。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由本公司董事会设立专户存储,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实施三方监管,确保募集资金按本公司披露的用途使用。本公司拟使用部分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公司保证不会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变相补充流动资金,保证不会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变相用于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等其他用途。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银军 2015年12月27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 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特此承诺。 方银军 洪树鹏 陆伟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叶国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偶叶国强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12日分别卖出赞宇科技5,400股、36,400股、11,200股、5,0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除陆伟娟外,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方银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方银军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12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方银军控制。方银军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12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叶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弟弟的配偶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弟弟的配偶韩姣英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1日分别卖出赞宇科技200股、1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除陆伟娟外,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洪树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洪树鹏弟弟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1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洪树鹏控制。洪树鹏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1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韩姣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说明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财务总监,拟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减持发行人司部分股票,减持股份金额约7,000万元。本人现就减持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人不利用内幕信息在如下期间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1)赞宇科技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赞宇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赞宇科技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4、自本说明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的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陆伟娟 2015年 12月25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独立董事,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王向曙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偶王向曙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卖出赞宇科技3,000股、2,0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钟明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独立董事钟明强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钟明强控制。钟明强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王向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黄亚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配偶的父亲陈海林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配偶的父亲陈海林于2015年6月4日卖出赞宇科技4,3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许荣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许荣年配偶的父亲,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6月4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许荣年控制。许荣年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6月4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陈海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本人妹妹的配偶何坚光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妹妹的配偶何坚光于2015年1月20日卖出赞宇科技1,2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任国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国晓妹妹的配偶,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1月2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任国晓控制。任国晓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1月2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何坚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配偶的弟弟马晓进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弟弟的配偶张菊华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配偶的弟弟马晓进于2015年1月21日卖出赞宇科技3,200股股票及本人弟弟的配偶张菊华于2015年8月10日卖出赞宇科技200股股票的行为,系马晓进、张菊华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胡剑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剑品配偶的弟弟,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1月21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胡剑品控制。胡剑品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1月21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马晓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剑品弟弟的配偶,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8月1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胡剑品控制。胡剑品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8月10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本人因资金需求实施上述减持行为,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配偶的姐妹张丽芳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的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泄露赞宇科技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赞宇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行为。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配偶的姐妹张丽芳于2015年12月24日卖出赞宇科技1,000股股票的行为,系其出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未参与其自主投资行为,亦未控制其股票账户进行交易。上述投资不存在利用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况。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高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慧配偶的姐妹,就本人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减持赞宇科技股份情况如下: ■ 除上述减持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未减持赞宇科技股份。 本人于2015年12月24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出于本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并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质地、价格配比关系和市场行情所作出的个人决策。本人持有的赞宇科技股票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受高慧控制。高慧未参与本人自主投资行为,未控制本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本人在赞宇科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发布前未参与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过程,亦不属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人于2015年12月24日卖出赞宇科技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上交赞宇科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拥有赞宇科技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进行新的买卖赞宇科技股票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丽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赞宇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赞宇科技股票的减持情况/计划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减持赞宇科技股份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减持所持有的赞宇科技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赞宇科技所有。 特此承诺! 董事签字: 邹欢金 潘自强 翁晓斌 监事签字: 华文高 王金飞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周 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的员工拟出资参与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赞宇同创1号”)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现就参与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赞宇同创1号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认购赞宇同创1号的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本人与赞宇同创1号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二、参与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认购、信托认购或以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赞宇同创1号份额的情形。 特此承诺! ■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承诺函 本公司接受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赞宇员工持股计划”)的委托,设立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赞宇同创1号”)并担任赞宇同创1号的管理人,赞宇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赞宇同创1号认购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现本公司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赞宇同 创1号参与认购赞宇科技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二、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赞宇科技公告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至本公司设立的赞宇同创1号约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本公司将提醒浙江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中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董事、监事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四、本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赞宇同创1号的备案手续。 承诺人(盖章):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日期: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银军、邹欢金、许荣年 关于兜底认购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的承诺函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第一大股东及共同控制人之一方银军、董事兼副总经理邹欢金、副总经理许荣年,对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如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认购赞宇同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足24,015万元的,不足份额方银军、邹欢金、许荣年将无条件以现金方式认购,并将遵守《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关于设立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等与赞宇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和赞宇科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法律文件的约定,确保赞宇科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实施。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方银军 邹欢金 许荣年 2015年5 月12日
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锁定承诺函 本企业拟认购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现就本次认购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认购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2、前述限售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方银军 2015年5月12日 承诺函 鉴于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银投资”)拟认购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人作为永银投资的合伙人承诺如下: 本人与永银投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方银军 许荣年 邹欢金 周 黎 任国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公司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冒建兰 2015年9月5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冒建兰 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03****** 2015年9月5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鲍兴来 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03****** 2015年9月5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人:王书华 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05****** 2015年9月5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现就避免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它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当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4、除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英文名:PT.DUA.KUDA INDONESIA)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外,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赞宇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下转B38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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