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诉讼事项执行结案的公告

2015-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参股公司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公司”)《关于常隆公司收到执行结案通知书的报告》。常隆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市中级法院”)送达的(2015)泰中执字第00058-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5年1月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参股公司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0),其中涉及常隆公司相关内容如下:1、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赔偿数额部分,常隆农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2,701,756.80元;2、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常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本判决第一项所列款项支付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5、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73,651.72元由常隆公司负担455,308.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7,298.28元,由常隆公司负担455,308.78元。内容详见当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内容。

  二、本案的执行情况和结案通知

  针对副产盐酸的处理问题,常隆公司实施了包括大力开发使用副产浓盐酸作为原料产品、投资副产酸资源化利用工艺设备、使用副产酸制备氯化钙、氯化钠水溶液用于公司内部制冷装置以及限制发展大量副产酸农药产品的四大举措,从源头管控和副产酸的循环利用上解决副产酸问题。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泰中执字第00058-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泰州环保联合会与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常隆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60%赔偿金49,621,054.08元,一、二审诉讼费各455,308.78元,鉴定费51,473.5元,执行费117,024元;另延期一年内支付40%赔偿金33,080,702.72元,常隆公司已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且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要求,泰州环保联合会同意常隆公司将盐酸循环利用技术改造费用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进行抵扣。至此,本案对常隆公司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执行结案通知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常隆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将延迟支付33,080,702.72元列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增加常隆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3,308万元,影响本公司2015年利润1,910万元。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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