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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6-01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开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森杰先生、吴森岳先生、浙江海宁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业投资”)、副总经理杨松先生的通知,截至2016年1月5日,前述人员及机构,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及具体内容
1、增持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开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森杰先生、吴森岳先生、浙江海宁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副总经理杨松先生
2、增持计划:基于对公司战略升级及发展前景的信心,并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吴开贤先生、吴森杰先生、吴森岳先生、瑞业投资和杨松先生拟自2015年7月6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本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市值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详见2015年7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管理层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3、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杨松先生于2015年7月15日首次增持了公司股份,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于2015年7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管理层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自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吴开贤先生、吴森岳先生、瑞业投资和杨松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并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2015年7月17日、2015年7月20日、2015年7月24日、2015年8月7日、2015年8月3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管理层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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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5年9月22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464,000,000股增加至468,129,527股,故本次披露的“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小于上述相应增持进展公告中的比例。
三、增持人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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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增持前,杨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60,000股。增持期间,杨松先生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11,600股,此外,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杨松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152,368股。本次增持后,杨松先生的股份数增至723,968股。
增持前,吴开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颜素贞女士、吴森杰先生、吴森岳先生、瑞业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9,808,440股,占目前公司股份总额的57.6354%。增持完成后,吴开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颜素贞女士、吴森杰先生、吴森岳先生、瑞业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0,640,340股,占目前公司股份总额的57.8131%。本次增持完成后,吴开贤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其他说明
1、吴开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颜素贞女士、吴森杰先生、吴森岳先生、浙江海宁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杨松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吴开贤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增持人吴开贤、吴森岳和瑞业投资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2.增持人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前吴开贤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0%,本次增持完成后吴开贤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增加至57.8131%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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