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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康达尔
股票代码: 000048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志
通讯地址: 深圳市泰然九路皇冠体育中心内2栋G1号
联系电话: 0755-3687822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生效要件。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做出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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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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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康达尔于2014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林志系通过其控制的以“林志”、“陈木兰”、 “林举周”、 “郑裕朋”、 “陈浩南”、 “陈立松”、 “谭帝土”、 “赵标就”、 “温敏”、 “邱洞明”、 “杨开金”、 “凌建兴”、 “刘彬彬”等13名自然人名义开立的13个股票账户持有康达尔股票,前述13个股票账户均受林志控制。
除林志外的上述12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于2015年6月25日签署《声明函》,12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均确认林志为13个股票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且林志单独享有上述12个股票账户内康达尔股票的全部股东权利和利益。该等《声明函》已于2015年6月26日之前全部提交于康达尔。
鉴于上市公司希望林志披露其控制的其他12个账户名义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并且以此指责其未履行披露义务,因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相关披露义务,但为免争议,本报告书特此披露林志控制的其他12个账户名义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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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本报告书披露的康达尔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战略目的考量,作出相应股份转让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所持有的康达尔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重大交易情况。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0个股票账户)协议转让其所持康达尔股份给京基集团。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林志、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与京基集团于2015年12月2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股份转让方(甲方):林志、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
股份受让方(乙方):京基集团
2、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
林志、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股票账户名下的共计63,582,368股康达尔无限售流通股。
3、股份转让价款与付款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33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098,218,144.00元。
交易各方同意,京基集团应当按照下述安排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第一期:京基集团应当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合计人民币209,821,814.40元;
(2)第二期:京基集团应当于甲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5%,合计人民币944,198,164.80元;
(3)第三期:京基集团应当于标的股份过户至京基集团名下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5%,合计人民币944,198,164.80元。
5、协议生效条件
该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次日生效,即于2015年12月30日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及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康达尔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2015年8月31日,林志、京基集团、王东河签署《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于2015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截至前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1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持股的具体情况详见康达尔于2014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持有康达尔股份77,387,291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19.80%;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18,908,030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84%;王东河持有康达尔股份362,900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09%。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96,658,221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4.74%。
2015年12月期间,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份19,305,501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94%。
2015年12月29日,林志、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与京基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前述转让方股票账户名下的共计63,582,368股康达尔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16.27%)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京基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后,林志(通过其控制的3个股票账户)持有康达尔股份13,804,923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3.53%;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101,795,899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6.05%;王东河持有康达尔股份362,900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09%。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115,963,722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9.6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康达尔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林志
2016年1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志
(签字) : _______________
2016年1月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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