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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3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2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于2016年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6人,实际到会6人。会议由董事长周一峰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相关法规,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对发行方案作了部分调整。 鉴于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变化及拟投资项目融资环境的变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次会议调整)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锁定期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均不变更。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周一峰、任家国回避表决。涉及该议案有关内容调整情况如下: 1、 发行股票的数量 调整前: “3、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19,800 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3、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11,600 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2、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调整前: “4、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5月23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31.2元(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34.32元/股的 90%,即 30.89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4、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1月9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25元/股(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5.06元/股的90%,即22.55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3、发行对象 调整前: “5、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根据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毅投资”)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祥毅投资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且不超过15亿元,认购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最终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情况与祥毅投资协商确定。 祥毅投资承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并接受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除祥毅投资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调整后: “5、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调整前: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7,7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1)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总投资226,82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21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210,000万元对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增资,以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2)收购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44%股权,拟投入募集资金50,000万元。公司现持有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56%股权,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50,000万元,分别收购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本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扬子江石化100%股权。本次收购已经本次会议审议批准。 (3)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丙烷脱氢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349,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1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11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资本金100,000万元,同时增资10,000万元,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4)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聚丙烯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288,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9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9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5)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57,760万元。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调整后: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1)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总投资226,82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对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增资,以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2)收购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44%股权,拟投入募集资金50,000万元。公司现持有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56%股权,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50,000万元,分别收购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本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扬子江石化100%股权。 (3)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丙烷脱氢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349,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8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8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资本金80,000万元,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4)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聚丙烯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288,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6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2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资本金20,000万元,同时以本次募集资金4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5、锁定期安排 调整前: “7、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祥毅投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调整后: “7、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周一峰、任家国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议案通过。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将相关内容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现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以更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议案通过。 五、《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全体6名董事与本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均回避对于本议案的表决,同意将其直接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承诺事项详见2016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六、《关于解除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由于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解除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解除与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5月22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周一峰、任家国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议案通过 七、《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 为了支持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的发展,提高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效率,减化公司业务流程,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议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87 亿元(不含项目贷款担保),并授权董事会在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详情如下: 1、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含项目贷款担保) ■ 2、担保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合同,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子公司与各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等项下债权。担保的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3、授权事项 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4、决议有效期 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前有效。 5、其他事项 (1)原公司签署的担保协议在担保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该授权董事会批准事项仅用于对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不涉及其他对外担保; (3)如在年度内需增加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需另行由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议案通过。 八、《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以及公司子公司太仓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东华”)、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地年”)、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和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共计不超过29.1亿元人民币(原授信额度17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上述额度在获得有关银行审批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 截止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日,除了上述新增综合授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为179.87亿元,其中:东华能源61.78亿元,控股子公司118.09亿元。已实际使用额度113.95亿元,其中:东华能源41.80亿元,控股子公司72.15亿元(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议案通过。 九、《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7.6亿元综合授信(原有额度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议案通过。 十、《关于给予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3亿元综合授信(原有额度3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议案通过。 十一、《关于收购“张家港市乐兴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汽车”)以司法网拍形式收购“张家港市乐兴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和该公司整体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拟由东华汽车出资不超过830万元收购“张家港市乐兴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和该公司整体资产。 2、本次收购前,“张家港市乐兴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成立日期为1998年12月21日;注册地址为:张家港市乐余镇四号桥;法定代表人:黄兴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为江苏亚青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5年10月31日,该公司账面总资产为406.75万元,总负债为324.04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82.71万元。2015年1-10月营业收入为569.46万元,净利润为-23.0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本次收购完成后,东华汽车持有“张家港市乐兴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4、授权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收购事项并出具相关文件。 5、本次交易对象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管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6、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议案通过。 十二、《关于投资设立“泰兴市东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终端零售市场占有率,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汽车”)投资设立“泰兴市东华燃气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拟由东华汽车在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投资设立“泰兴市东华燃气有限公司”(暂定名,实际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拟注册资本300万元(暂定金额,实际金额以工商登记为准),出资比例为100%。 2、同意“泰兴市东华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瓶装液化气的充装、批发、零售;灶具部件经营;液化气仓储(实际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3、授权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办理签署与该公司设立、项目申请等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有权依据登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议案通过。 十三、《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12月28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严智勇监事长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对发行方案作了部分调整。 鉴于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变化及拟投资项目融资环境的变化,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次会议调整)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锁定期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均不变更。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涉及该议案有关内容调整情况如下: 1、 发行股票的数量 调整前: “3、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19,800 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3、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11,600 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2、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调整前: “4、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5月23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31.2元(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34.32元/股的 90%,即 30.89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4、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1月9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25元/股(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5.06元/股的90%,即22.55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3、发行对象 调整前: “5、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根据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毅投资”)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祥毅投资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且不超过15亿元,认购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最终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情况与祥毅投资协商确定。 祥毅投资承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并接受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除祥毅投资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调整后: “5、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调整前: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7,7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1)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总投资226,82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21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210,000万元对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增资,以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2)收购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44%股权,拟投入募集资金50,000万元。公司现持有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56%股权,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50,000万元,分别收购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本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扬子江石化100%股权。本次收购已经本次会议审议批准。 (3)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丙烷脱氢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349,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1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11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资本金100,000万元,同时增资10,000万元,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4)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聚丙烯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288,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9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9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5)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57,760万元。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调整后: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1)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总投资226,82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对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增资,以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2)收购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44%股权,拟投入募集资金50,000万元。公司现持有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56%股权,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50,000万元,分别收购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本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扬子江石化100%股权。 (3)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丙烷脱氢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349,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8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8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资本金80,000万元,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4)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聚丙烯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288,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6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2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资本金20,000万元,同时以本次募集资金4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5、锁定期安排 调整前: “7、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祥毅投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调整后: “7、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同意《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同意《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将相关内容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现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以更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五、《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同意《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承诺事项详见2016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六、《关于解除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由于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同意《关于解除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解除与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5月22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5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对发行方案作了部分调整。 鉴于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变化及拟投资项目融资环境的变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次会议调整)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锁定期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均不变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周一峰、任家国回避表决。涉及该议案有关内容调整情况如下: 1、 发行股票的数量 调整前: “3、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19,800 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3、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11,600 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调整前: “4、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5月23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31.2元(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34.32元/股的 90%,即 30.89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4、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1月9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25元/股(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5.06元/股的90%,即22.55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对象 调整前: “5、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根据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毅投资”)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祥毅投资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且不超过15亿元,认购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最终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情况与祥毅投资协商确定。 祥毅投资承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并接受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除祥毅投资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调整后: “5、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调整前: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7,7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1)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总投资226,82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21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210,000万元对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增资,以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2)收购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44%股权,拟投入募集资金50,000万元。公司现持有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56%股权,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50,000万元,分别收购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本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扬子江石化100%股权。本次收购已经本次会议审议批准。 (3)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丙烷脱氢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349,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1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11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资本金100,000万元,同时增资10,000万元,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4)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聚丙烯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288,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9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9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5)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57,760万元。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调整后: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1)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总投资226,82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对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增资,以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2)收购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44%股权,拟投入募集资金50,000万元。公司现持有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56%股权,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50,000万元,分别收购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本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扬子江石化100%股权。 (3)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丙烷脱氢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349,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8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8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资本金80,000万元,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4)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聚丙烯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288,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6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2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资本金20,000万元,同时以本次募集资金4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5、锁定期安排 调整前: “7、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祥毅投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调整后: “7、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就上述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状况,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8日 附件: 2015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ENERGY CO., LTD.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东华路668号)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 二〇一六年一月 本次发行的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2、发行股票的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6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11,600 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行为,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1月9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25元/股(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5.06元/股的90%,即22.55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认购)、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1)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项目总投资226,82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对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增资,以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2)收购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44%股权,拟投入募集资金50,000万元。公司现持有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56%股权,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50,000万元,分别收购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扬子江石化22%股权,本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扬子江石化100%股权。 (3)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丙烷脱氢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349,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8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8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资本金80,000万元,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4)曹妃甸页岩气综合利用聚丙烯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288,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60,000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2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资本金20,000万元,同时以本次募集资金40,000万元对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以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对项目实施投资。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7、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9、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还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6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已刊登于2016年1月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将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2016年1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26日下午:14:30—16: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15:00至2016年1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其中,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6、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9日。于2016年1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南京管理部会议室(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1、发行股票的数量 1.2、发行股票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1.3、发行对象 1.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1.5、锁定期安排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5、《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6、《关于解除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祥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的议案》 8、《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9、《关于给予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1月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凭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权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邮编:210042 信函登记名称:东华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时间:2016年1月25日9:00-16:3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会务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黎书文、陈圆圆。 联系电话:025-86819806,传真025-86771021 通讯地址: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邮编: 210042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8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21。 2、投票简称:“东华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东华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如议案2为选举独立董事,则2.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2.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下转B26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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