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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6-003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5 年12月 29日及2016年1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和"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因相关人员工作失误,在编制过程中出现错误,经事后审核,现对披露内容更正如下:
错误一、(提示性公告中第一段第一句披露时间应为2015年12月29日)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 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了便于各位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现更正为: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 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了便于各位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错误二、(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标题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注释第三段应删除)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2015 年 12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
以上第2项议案至第3项议案,属于普通表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第1项议案属于特别表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现更正为: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2015 年 12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
以上第2项议案至第3项议案,属于普通表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第1项议案属于特别表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会加强信息披露编制和审核工作,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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