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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6-009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A股股票(代码000002,简称"万科A")自2015年12月18日下午13:00起开始停牌。公司原预计在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时间内披露本次重组方案,即在2016年1月18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现公司申请公司A股股票继续停牌,并预计在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即在2016年3月18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方
停牌期间,本公司已就有关可能交易与一名潜在交易对手签署了一份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本意向书旨在列出双方就拟议交易原则上的初步意向,具体为潜在交易对手将出售,并且本公司有意向购买潜在交易对手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本公司拟以新发行股份方式及现金支付方式,收购潜在交易对手持有的目标资产。最终交易对价、交易结构及目标资产具体范围,将基于尽职调查和估值的结果,由本公司与潜在交易对手协商决定。本意向书除保密、费用、管辖法律、争议解决等一般性条款外,其他条款目前和未来均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本公司除与前述潜在交易对手继续谈判之外,还在与其他潜在交易对手方就其他潜在收购标的进行谈判和协商。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的规定,相关潜在交易对手未来存在可能被视同公司关联人的情形外,当前本公司洽谈的所有潜在交易对手目前均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人。
2、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内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本公司预计将收购多项境内外资产,如前述收购全部成功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本公司在地产核心业务、新业务和海外业务方面的市场地位,并完善公司产品线布局。
因本公司目前重大资产重组尚处于前期谈判和初步尽职调查的阶段,具体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交易结构、目标资产具体范围都在谈判过程中,交易相关细节和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正在积极、有序的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
二、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做的工作
公司自停牌之日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和申报,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度报送交易进程备忘录。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重组各项工作,和多个潜在的交易对手开展谈判,围绕潜在收购标的,对双方的战略整合方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安排进行探讨,并于2015年12月25日就有关可能交易与其中一名潜在交易对手签署了一份意向书。
停牌期间,公司组织了独立财务顾问、境内外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公司与相关各方就本次重组的方案和程序进行了讨论和沟通,已开展前期尽职调查、目标资产估值等工作。公司会同相关各方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努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
三、延期复牌的原因
在本公司A股股票停牌后,本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因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极为复杂,涉及境内外多项资产、多个相关方,本公司与多个潜在交易对手方已持续进行谈判和协商,但截至目前具体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交易结构、目标资产具体范围等仍在谈判过程中。因涉及的资产、业务、财务等各方面核查工作量较大,相关工作难以在2016年1月18日前完成并实现A股复牌。
四、承诺
继续停牌期间,本公司及有关各方将在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全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快速、有序的推进谈判工作以及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确定交易对价,并就支付方式、交易结构、目标资产具体范围达成一致,明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需履行的境内外审批程序。
本公司预计自停牌首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即在 2016年3月18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自停牌首日起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组事项或申请A股股票复牌,或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复牌且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期间,本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价及其支付方式、交易结构、目标资产等)目前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经公司董事会主席签字的停牌申请。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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