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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16-004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理财产品到期收回及继续购买 低风险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拟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5)。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展,也不影响公司正常资金周转和需要的前提下,增加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和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 公司本次理财产品到期收回及继续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理财产品到期收回情况 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与交通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签订《蕴通财富.聚通229(54)号理财产品合同》,使用人民币1,5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起息日:2015年11月4日,到期日:2015年12月28日,目前公司已经收回理财本金人民币1,500.00万元及理财收益7.99万元。 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与交通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签订《蕴通财富.日增利 30 天理财产品合同》,使用人民币5,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起息日:2015年11月30日,到期日:2015年12月30日,目前公司已经收回理财本金人民币5,500.00万元及理财收益17.63万元。 二、本次继续购买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4、认购金额:2,000万元 5、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 6、产品预期收益率(年化)如下: ■ 7、起息日:2016年1月13日 8、到期日:未约定到期日,以公司赎回之日为准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安排相关人员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公司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的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安排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能够使公司获得一定投资收益,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一)已到期收回的理财产品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情况 单位:万元 ■ 截至本公告日,包括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3,800.00万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6,500.00万元,合计为人民币10,300.00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16-003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刘桢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刘桢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鉴于刘桢女士辞职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将不足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刘桢女士的辞职报告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刘桢女士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对刘桢女士在任职期间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机构,于2016年1月7日至1月8日对新通联自上市之日起至现场检查之日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人员安排、日程安排 本次现场检查时间为 2016年 1 月 7日至1月8日,现场检查人员为田文涛、张毅。 (二)现场检查方案及内容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层访谈和对募投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新通联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重点关注了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通联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账务情况并与相关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防止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制度,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完全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并赴现场查看了募集资金使用主体的建设、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公司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重大风险,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的相关文件,并与相关人员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投资行为均系正常经营活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销售采购合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访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自上市之日起至现场检查之日,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15年三季报,公司2015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39.39%,原因为受宏观经济增速下滑、下游客户需求萎缩以及员工工资上涨导致人力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 2、已订立的重大采购和销售合同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重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 4、公司产品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行业经营环境、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新通联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之“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新通联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新通联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中德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新通联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不存在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的行业发展前景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田文涛 __________________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16-005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情况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910.00 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增资,用以投资建设公司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3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二、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康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10066069018800008095。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公司全资子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传武、田文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德证券。 6、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德证券发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德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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