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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6-012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止将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停止将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67号《关于核准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9,213,48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99.99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55.27084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844.729051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9月11日出具了会验字【2014】2974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上述募集资金中的现金部分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015年3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500万元(含本数),其中1,500万元来自余政挂出(2010)128号地块项目募集资金专户,8,000万元来自余政挂出(2013)7号地块项目募集资金账户,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该等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尚未到期,待其到期后存放至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召开了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签署资产出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停止将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议案》,为集中优势资源发展公司一体两翼战略所提出的体育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尤其是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公司向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下属企业——浙江莱茵达智慧地产有限公司转让杭州枫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枫郡”)、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枫凯”)等项目公司股权(其中杭州枫郡、杭州枫凯分别为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余政挂出(2013)7号地块”、“余政挂出(2010)128号地块”的实施主体),原存放在杭州枫郡、杭州枫凯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剩余募集资金不再用于投入“余政挂出(2013)7号地块”、“余政挂出(2010)128号地块”等项目,并转存至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名义新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停止将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公告》。

  前述将存放在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的募集资金将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之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二、本次变更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因停止将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为规范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024900073910603),该账户仅用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剩余募集资金余额的存放和使用,在公司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后,将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原账户”)资金余额全部转入新开专户,资金划转完成后撤销原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因停止将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为规范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4900073910603,截至2016年1月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23,260.2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之后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海安、侯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6-013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质押

  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控股集团”)函告,获悉莱茵达控股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部分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二、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莱茵达控股集团共持327,482,000股股票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38.10%;其中无限售流通股233,1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4,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8%。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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