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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12号TitlePh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2016-0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简述

  近日,国内部分媒体刊登了《亨斯迈公司起诉浙江龙盛集团索赔2.31亿元人民币的专利侵权损失》,主要内容为亨斯迈公司纺织染化部宣布,其已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盛公司")及龙盛公司的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科永公司")和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提起诉讼,这几家公司生产和销售某黑色染料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亨斯迈公司第ZL00106403.7号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亨斯迈公司提出了2.31亿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颁发停止后续侵权的禁止令。本案起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之后,龙盛公司、科永公司和科华公司分别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但均已被驳回,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二、澄清声明

  公司针对上述媒体报道,就上述诉讼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约尔格o冯o奥尔曼(J?rg von Allmen)

  职务:董事总经理

  住所地:瑞士巴塞尔市克里贝克大街200号

  被告一: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伟祥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

  被告二: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志峰

  住所地:浙江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

  被告三: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志峰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890号

  被告四:北京德律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海宏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兴路16号楼425室

  公司、科永公司以及科华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0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亨斯迈起诉上述四被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0,000元(贰亿叁仟万元);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壹佰万元)。

  (二)诉讼的案件情况

  西巴特殊化学品控股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10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发明名称为"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2004年8月25日被授权,专利号为ZL00106403.7(下称"涉案专利")。2006年12月1日,亨斯迈受让取得涉案专利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2007年9月29日,亨斯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4号】,起诉科华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上海一中院于2013年5月3日判决科华公司停止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00,000元。科华公司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2015年1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8日,亨斯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后该起诉事项转至上海高院。

  2015年9月,公司、科永公司、科华公司陆续收到上海高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后,向上海高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上海高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上海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管辖异议请求。

  2015年11月25日,公司及科永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书,移送本案到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审理。

  2015年12月11日,科华公司也以"案件系重复起诉"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对其余被告的诉讼案件指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裁定发回重审,对管辖权事项重新听证,保证上诉人出示证据参与诉讼权利。

  综合上述,目前该案件尚处于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和管辖权法院阶段,尚未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亨斯迈提出的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基于实际情况,认为:

  1、亨斯迈对科华公司的起诉已于2015年1月15日经上海高院二审判决生效,且已执行完毕。亨斯迈对科华公司的再次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2、针对上海高院于2015年1月15日就科华公司提起上诉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公司仍不服该判决,目前,正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同时,本着尊重司法判决的原则,自2015年1月上海高院对科华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日起,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已暂不再生产和销售相关争议产品

  3、亨斯迈在起诉书中提出"2007年至2015年期间,龙盛集团、科华公司、科永公司活性染料的产量和销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累计销售金额已经接近100亿元。根据超级黑染料的市场认可度、价格、利润空间等因素判断,自2007年至原告起诉之时,龙盛集团、科华公司、科永公司在销售侵权产品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至少为2.3亿元。"该起诉标的金额的提出是严重缺乏事实依据的,实际有争议的涉案专利产品产量很少,利润非常小。

  4、鉴于本次被起诉的案件涉及金额占公司当期净资产、利润的比重较小,且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本次被起诉事项不会对公司目前乃至今后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针对本次被起诉的事项,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实,积极做好应诉工作。

  6、目前本案件尚未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而亨斯迈已在境内外媒体和不同场合大肆宣传,如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

  上述案件后续的相关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本公司鉴于上述重要事项未公告,公司股票于2016年1月15日当天停牌一天,2016年1月18日起复牌。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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