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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0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04版)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九、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A级

  ■

  (2)C级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信用债债券A/B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

  2.本基金于2013年6月25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信用债债券A/B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

  2.本基金于2013年6月25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本公司设定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

  (2)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后端申购费。

  ■

  (3)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1)对于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转换费用

  A 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对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进行了更新。

  2、“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3、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4、“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代销机构部分信息进行了更新。

  5、“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对基金转换适用范围进行了更新。

  6、“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

  7、“十、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5年9月30日,并更新了历史走势对比图。

  8、“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报告期内应披露的本基金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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