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01版) (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一、 基金的名称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上市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 为了减轻由于现金拖累产生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用少量资产投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以达到最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500指数(S&P 500 Index(NTR,Net total Return))(经估值汇率调整,以人民币计价)。 七、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备付金已包括所持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则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与相关的期货结算暂收款(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相抵消后的净额为0,具体投资情况详见下表: ■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 注:以上证券代码使用当地代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8、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2、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聘请境外投资顾问,相关境外投资顾问费用应当从管理费中支取。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累计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取以下a)、b)中孰高者: a)按指数使用协议规定的费率每日计提金额的累计值; 每日计提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b)按指数使用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均摊到每日的累计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根据本条第(一)款“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包含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及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相应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0.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9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