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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1979 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公告编号:【CMSK】2016-009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 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2016年1月15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了部分新任董事、监事,组成了吸收合并招商地产后新的董事会及监事会。 2016年1月18日,公司接到孙承铭等9名董事、监事的通知,他们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未来发展的信心,自筹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了公司股票,并承诺三十六个月之内不出售本次购买的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购买目的 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未来发展的信心,积极参与公司长期激励计划。 二、购买时间及方式 2016年1月18日,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从二级市场购买。 三、购买金额及股数 ■ 四、本次购买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购买前,褚宗生先生原已持有公司的股份0.8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份数的0.000101%,参与本次购买的其他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购买完成后,褚宗生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5.43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份数的0.000687%。 五、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六、附加承诺 以上人员承诺,三十六个月之内不出售本次购买的股票。 七、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的购买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董监高购买公司股份的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1979 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公告编号:【CMSK】2016-010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蛇口”或“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地产、本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766号批复的核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工银瑞信投资-招商局蛇口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奇点领誉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兴业财富-兴金202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深圳市招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博时资本招商蛇口A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博时资本招商蛇口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了502,295,12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23.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854,164,902.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3,34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00,824,902.8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XYZH/2015SZA20076)、《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报告》(XYZH/2015SZA20098)。 二、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实施主体、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丁方”)与各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招商蛇口(在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作“甲方1”)、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深圳招商商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在该协议中简称为“乙方”)、丙方、丁方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在该协议中,甲方1、甲方2、甲方3统称为“甲方”,该协议所涉“专户1”、“专户2”、“专户3”统称为“专户”。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755900024210888。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专户1余额为11,800,824,902.80元。专户1仅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专户1资金中不超过3,900,824,902.80元资金专用于太子湾自贸启动区一期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755906531910902,截止2016年1月15日,专户2内尚无余额,后续将根据项目需要,由甲方1从专户1向专户2划付不超过130,000.00万元资金。专户2仅用于海上世界双玺花园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3”),账号为755918292310404,截止2016年1月15日,专户3内尚无余额,后续将根据项目需要,由甲方1从专户1向专户3划付不超过18,000.00万元资金。专户3仅用于招商自贸商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储的募集资金,需承诺该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次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及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丙方及丁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及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及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及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健健、成希以及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大为、章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及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甲方2或甲方3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各自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及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及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及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及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招商蛇口(在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作“甲方1”)、深圳市蛇口新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4”)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在该协议中简称为“乙方”)、丙方、丁方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在该协议中,甲方1、甲方4统称为“甲方”,该协议所涉“专户4”、“专户5”统称为“专户”。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1已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新时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755900024210888。 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4”),账号为4000020229200598016。截止2015年1月15日,专户4内尚无余额,后续将根据项目需要,由甲方1从专户1向专户4划付不超过245,000.00万元资金。专户4仅用于前海自由贸易中心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4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5”),账号为4000020229200598140,截止2015年1月15日,专户5内尚无余额,后续将根据项目需要,由甲方1从专户1向专户5划付不超过57,000.00万元资金。专户5仅用于新时代广场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储的募集资金,需承诺该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次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及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丙方及丁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及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及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及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健健、成希以及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大为、章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及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或甲方4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各自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及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及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及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及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三)招商蛇口(在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作“甲方1”)、深圳市太子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5”)、深圳招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6”)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西乡支行(在该协议中简称为“乙方”)、丙方、丁方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在该协议中,甲方1、甲方5、甲方6统称为“甲方”,该协议所涉“专户6”、“专户7”统称为“专户”。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1已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新时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755900024210888。 甲方5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6”),账号为338160100100016198,截止2015年1月15日,专户6内尚无余额,后续将根据项目需要,由甲方1从专户1向专户6划付不超过120,000.00万元资金。专户6仅用于太子商业广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6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7”),账号为338160100100016222,截止2015年1月15日,专户7内尚无余额,后续将根据项目需要,由甲方1从专户1向专户7划付不超过30,000.00万元资金。专户7仅用于招商局互联网创新业务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储的募集资金,需承诺该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次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及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丙方及丁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及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及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及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健健、成希以及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大为、章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及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5或甲方6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各自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及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及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及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及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招商蛇口(在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作“甲方1”)、武汉招商地产古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7”)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在该协议中简称为“乙方”)、丙方、丁方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在该协议中,甲方1、甲方7统称为“甲方”,该协议所涉“专户8”也作“专户”。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1已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新时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755900024210888。 甲方7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8”或“专户”),账号为127906859710107,截止2015年1月15日,专户8内尚无余额,后续将根据项目需要,由甲方1从专户1向专户8划付不超过110,000.00万元资金。专户8仅用于(武汉)江湾国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储的募集资金,需承诺该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次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及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丙方及丁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及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及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及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健健、成希以及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大为、章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及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7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各自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及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及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及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及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五)招商蛇口(在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作“甲方1”)、珠海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8”)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在该协议中简称为“乙方”)、丙方、丁方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在该协议中,甲方1、甲方8统称为“甲方”,该协议所涉“专户9”也作“专户”。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1已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新时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755900024210888。 甲方8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9”或“专户”),账号为44350501040019096,截止2015年1与15日,专户9内尚无余额,后续将根据项目需要,由甲方1从专户1向专户9划付不超过80,000.00万元资金。专户9仅用于(珠海)依云水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储的募集资金,需承诺该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次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及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丙方及丁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及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及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及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健健、成希以及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大为、章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及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8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各自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及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及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及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及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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