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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0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5年1月1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何百祥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的内容如下: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各专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保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较好的履行了《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将续聘江苏公正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将提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的内容如下: 公司定于2016年2月4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定于2016年1月29日。此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06)。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06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所形成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6年2月4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经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有关事项经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4日(星期四)下午14:00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3日(星期三)至2016年2月4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3日15:00至2016年2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6、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29日。 截至2016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与召开日相距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公司上述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内容请详见2016年1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1、现场登记时间:2016年2月4日 上午8:30-11:30 2、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证券部,邮编:2122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本次会议的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1-88226078 传真:0511-88226078 联系地址: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证券部 邮政编码:212200 联系人:郭北琼 电子邮箱:zhengquanbu@hongda-chemical.com 2、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11。 2、投票简称:“宏达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2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 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宏达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 1。具体情况如下: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3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4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 ,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1) 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2)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3)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4)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5)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江苏公正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各专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保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一致同意续聘江苏公正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许良虎 郭宝华 顾其荣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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