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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 飞亚达B 债券代码:112152

  债券简称:12亚达债 公告编号:2016-005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2016年1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后,于2016年1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决定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中航财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金融服务。2016年、2017年及2018年,每一日公司向中航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2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该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符合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单位,本次协议签订属于关联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董事刁伟程、徐东升、汪名川、刘爱义、钟思均、曹振均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后续风险评估报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得到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关联董事刁伟程、徐东升、汪名川、刘爱义、钟思均、曹振均作出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均表示同意该项议案,认为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

  详见《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后续风险评估报告》。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详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07》。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详见《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2016-008》。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 飞亚达B 债券代码:112152

  债券简称:12亚达债 公告编号:2016-006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

  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8月21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中航财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金融服务。2013年、2014年及2015年,每一日公司向中航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2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自前述《金融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余额为1,002,871.65元(其中存款本金为1,000,000.00元,存款利息为2,871.65元),未发生贷款及结算等业务,中航财司亦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决定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中航财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金融服务。2016年、2017年及2018年,每一日公司向中航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2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该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符合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中航财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单位,本次协议签订属于关联交易。

  2016年1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董事刁伟程、徐东升、汪名川、刘爱义、钟思均、曹振均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航财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航财司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共12家共同出资组建,于2007年4月正式成立。后经两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金25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4家,其中,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出资额117,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11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50%;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4,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6%;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6,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2%。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571093475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40897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111000001

  法定代表人:刘宏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

  中航财司的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12 月7日)。

  二、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

  中航财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截至2015年9月30日未发现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中航财司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15年9月30日,总资产合计 3,396,742.0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19,234.58万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2,842,178.34万元,营业收入47,042.28万元(含投资收益),利润总额22,847.45万元,净利润17,063.72万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外币、担保,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乙方按相应存款类别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300万美元)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亦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甲方提供的利率。

  (二)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乙方在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三)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任何第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外币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结售汇业务的汇价,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同类业务同等金额第三方办理此类业务所确定的汇价,亦不高于甲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业务同等金额所确定的汇价。

  (五)担保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六)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交易金额

  (一)交易双方

  甲方: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金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从2016年、2017年及2018年,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从2016年、2017年及2018年,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2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

  (三)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有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六、风险评估情况

  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后续风险评估报告》。

  七、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后续风险评估报告》。

  八、关联交易目的与影响

  根据2016年公司业务拓展计划及财务预算规划,为满足投资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决定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符合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中航财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航工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结算平台,作为本公司重要的金融合作伙伴,中航财司为本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九、公司与中航财司发生的交易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余额为1,002,871.65元(其中存款本金为1,000,000.00元,存款利息为2,871.65元),未发生贷款及结算等业务,中航财司亦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司管理层提请,就公司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作出了回避表决;

  (二)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对公司2016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同意公司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十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 飞亚达B 债券代码:112152

  债券简称:12亚达债 公告编号:2016-007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8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977,011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05元,共计募集资金599,999,993.55元,扣除发行费用17,075,619.9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82,924,373.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441ZC065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绿洲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各监管银行开设五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2015年12月22日,专户一余额为50,000,000元,该账户仅用于飞亚达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二余额为120,000,000元,该账户仅用于飞亚达电子商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三余额为100,000,000元,该账户仅用于飞亚达品牌营销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四余额为135,499,993.55元,该账户扣除尚待扣减的发行费用2,575,619.93元后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五余额为180,000,000元,该账户仅用于飞亚达表新品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监管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俊毅、李秀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6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 飞亚达B 债券代码:112152

  债券简称:12亚达债 公告编号:2016-008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8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45,977,01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0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扣除承销14,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85,499,993.55元,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2,575,619.93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2,924,373.6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2月22日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441ZC0652号《验资报告》。

  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进行了先期投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441ZA3558号),截至2015年12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6,358.39万元,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拟置换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募集资金金额6,358.3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

  三、 相关各方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相关意见

  1、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441ZA3558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飞亚达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预先投入的资金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

  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6,358.39万元。

  4、保荐机构意见

  飞亚达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符合飞亚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事宜的决议,并经其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飞亚达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飞亚达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441ZA3558号);

  5、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 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16-009

  债券代码:112152 债券简称:12亚达债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在2016年1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后,于2016年1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决定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中航财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金融服务。2016年、2017年及2018年,每一日公司向中航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2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后续风险评估报告》;

  详见《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后续风险评估报告》。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详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07》。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6,358.39万元。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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