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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5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书面通知,并于2016年1月17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汉康先生主持。

  一、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同意聘任朱俊先生、田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将<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

  2015年,公司收购朗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集团”)持有的富嘉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租赁”)75%股权并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及《保证担保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关于2018年度富嘉租赁的承诺净利润,公司与朗博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朗博集团承诺,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实施完毕,则利润承诺期限顺延为2016年度至2018年度,且2018年度富嘉租赁利润承诺期承诺净利润应不低于18,000万元人民币。该补充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

  2015年12月18日,富嘉租赁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向朗博集团支付首期与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共计34,496.08万元,占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1.11%,鉴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已于2015年基本实施完毕,公司与朗博集团签订的《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将不再履行,决定不再将该协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李迪女士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植新能源汽车(淳安)有限公司、江苏永盛汽车有限公司、安徽永通汽车有限公司发生房屋租赁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李迪女士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利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保证金额度,于2016年1月至12月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6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公司与中植汽车<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于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李迪女士回避表决。

  二、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3、《房屋租赁协议》;

  4、《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6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书面通知,并于2016年1月17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辉良先生主持。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定价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李迪女士依法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取消将<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签署公司与中植汽车<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

  三、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房屋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7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占利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占利华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占利华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新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占利华先生在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16年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为保持公司核心高管团队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讨论,同意聘任朱俊先生、田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简历

  朱俊: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1年11月出生,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历。2003年参加工作,曾任上海英伦帝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品开发部部长、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新能源事务负责人,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俊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任职条件和资格。截止本公告日,朱俊先生除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外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田媛: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2年4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硕士。自2004年参加工作以来,长期从事金融、银行等工作,曾任职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自2015年3月至今,担任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媛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任职条件和资格。截止本公告日,田媛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润成”)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和《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向浙江润成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出租房产租金总额为4,836,487.68元,其中水、电、气费的结算依据相关收费单位的缴费通知。

  陈汉康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且持有浙江润成7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浙江润成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向浙江润成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出租房产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16年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李迪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住所: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01号204号

  (2)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5)税务登记证号码:330127782376917

  (6)经营范围:企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销售:汽车空调、电机、压缩机、汽车配件、控制器、航空设备及配件。

  (7)股权结构:

  ■

  (8)基本财务数据(非合并):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56,825.69 万元,净资产15,523.56 万元,2016年1-12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97万元,净利润1,128.4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与浙江润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中植新能源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汽车(淳安)”)

  (1)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11幢

  (2)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5)税务登记证号码:330127341822045

  (6)经营范围:设计、研发及销售:电动汽车;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期货、证券除外),技术进出口。

  (7)股权结构:中植汽车(淳安)系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润成持有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51%股权,即浙江润成间接持有中植汽车(淳安)51%股权。

  (8)基本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5,193.23万元,净资产4,931.22万元,2015年1-12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68.7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与浙江润成的控股子公司中植汽车(淳安)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3、江苏永盛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盛”)

  (1)公司住所:睢宁经济开发区绕城路1号

  (2)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019668025

  (6)经营范围:汽车研发、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发动机除外)、研发、销售。

  (7)股权结构:江苏永盛系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润成持有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51%股权,即浙江润成间接持有江苏永盛51%的股权。

  (8)基本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4,197.53万元,净资产1,525.69万元,2015年1-12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90.12万元,净利润-467.6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康盛”)与浙江润成的控股子公司江苏永盛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4、安徽永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永通”)

  (1)公司住所: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

  (2)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093346317A

  (6)经营范围:汽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研发、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研发、销售。

  (7)股权结构:安徽永通系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润成持有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51%股权,即浙江润成间接持有安徽永通51%股权。

  (8)基本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4,475.40万元,净资产1,348.31万元,2015年1-12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83.43万元,净利润-558.4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同时为浙江润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康盛”)与浙江润成的控股子公司安徽永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浙江润成于2016年1月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浙江润成承租本公司的房产,并由本公司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区块内的部分房屋,即康盛学院办公楼三楼。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为553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16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价格参照当地经营性用房平均租金水平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含税),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79,632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5日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2、公司与中植汽车(淳安)于2016年1月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中植汽车(淳安)承租本公司的房产,并由本公司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区1幢房屋。房屋结构为钢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3,431.6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16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根据当地经营性用房平均租金水平,价格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含税),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1,289,433.6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的5日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3、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康盛与江苏永盛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江苏永盛承租江苏康盛的房产,并由公司江苏康盛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睢宁县绕城路1号,即6-7号厂房内。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总计为19,604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16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价格参照当地经营性用房平均租金水平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含税),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1,176,240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的5日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4、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康盛与安徽永通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由安徽永通承租安徽康盛的房产,并由公司安徽康盛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房屋为坐落于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和平南路西、三元路北区块内1#厂房。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总计为23,866.48平方米。

  (2)租赁期限:2016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租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和场地使用租金):价格参照当地经营性用房平均租金水平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含税),租赁房屋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2,291,182.08元。

  (4)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水、电、气费金额以相关收费单位开具的缴费通知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5)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于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租金支付结清。出租方收到水、电、气缴费通知的5日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足额支付水、电、气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向相关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费。

  (6)协议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本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7日,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润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共计22.10万元,全部为房屋租赁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租赁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租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植新能源汽车(淳安)有限公司、江苏永盛汽车有限公司、安徽永通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的房屋租赁关联交易。

  2、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陈汉康先生、周景春先生、李迪女士依法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易的规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康盛股份关于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此次交易回避表决,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保荐机构对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房屋租赁协议》;

  5、《代收代缴水、电、气费协议》;

  6、《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9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16年度需进行金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本公司专业从事冰箱、冷柜、空调用制冷管路及其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热轧卷板和电解铜是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而其价格波动很大,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为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控制经营风险,锁定订单利润,公司拟于2016年度开展热轧卷板及电解铜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度预计开展的热轧卷板、电解铜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

  公司主要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热轧卷板最高持仓量不超过30,000吨,电解铜最高持仓量不超过1,200吨,预计保证金占用不超过3,000万元。预计申请3,000万元的保证金额度,用于2016年1月至12月期货交易。期货领导小组将根据市场情况分批投入保证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资金产生较大影响。

  二、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原材料价格涨价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三、期货品种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热轧卷板和电解铜期货品种,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四、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原材料需求测算,并秉承谨慎原则,2016年度预计所需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如拟投入资金有必要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应将关于增加年度期货套期保值投入总额的议案及其分析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是锁定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套期保值合约及平仓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依据公司经营状况以及与客户锁定的材料价格和数量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适时购入相应的期货合约,在现货采购合同生效时,做相应数量的期货平仓。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并在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在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公司可能无法实现在材料锁定价格或其下方买入套保合约,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按照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此外,在期货价格波动巨大时,公司甚至可能存在未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5、客户违约风险:热轧卷板和电解铜价格出现不利的大幅波动时,客户可能违反材料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取消产品订单,造成公司损失。

  六、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热轧卷板和电解铜期货品种,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与客户锁定价格的材料数量,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如须追加保证金,则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3、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二节.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根据该制度,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4、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5、公司在针对客户锁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时,对客户的材料锁定数量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小批量且没有违约风险的,实行一次购入套保合约;而对批量较大的客户将全面评估其履约付款能力,按一定的风险系数比例由公司期货操作小组分批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另外,如果客户在热轧卷板和电解铜价格出现不利变化时违约,公司还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康盛股份关于2016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进行与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热轧卷板和电解铜的套期保值业务,对于公司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稳定经营业绩具有积极意义,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其内部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保荐机构对康盛股份2016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0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4月23日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海晟泰(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由公司受托管理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汽车”)的日常经营事务。托管第一年的托管费用按照人民币100万元的固定费用收取,后续托管期间的托管费用根据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按照其总资产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24日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托管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0)。

  为进一步明确《委托管理协议》关于后续托管期间的托管费用收取标准,公司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海晟泰(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植汽车的业务发展情况,2016年及后续受托管理年度公司按照中植汽车上一年度截止12月31日总资产的千分之一收取托管费用,如有变动,则重新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为《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委托管理协议》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以《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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