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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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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3版)

  具体补偿方式为先由各资产出售方以持有的新增股份进行补偿。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新增股份发行价格。

  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资产出售方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认购的新增股份总数。若资产出售方本次以标的资产认购的新增股份不足以实施上述减值测试补偿, 则资产出售方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

  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 则在计算资产出售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时, 公式中的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总数将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0)业绩奖励

  如果远大物产在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总和超出业绩承诺期间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 则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间结束并经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 按超出业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部分的30%对全体资产出售方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标的资产总价的20%。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1)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就取得新增股份时持续拥有用于认购公司股份的标的资产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资产出售方(即金波、吴向东、许强、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及至正投资),该等资产出售方以前述持续拥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标的资产认购的公司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就取得新增股份时持续拥有用于认购公司股份的标的资产的时间满12个月的资产出售方(即金波、吴向东、许强、王开红、许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栋、邹明刚、王大威、陈婥婷、张伟、蒋新芝、蔡华杰、傅颖盈、罗丽萍、王钧、邹红艳、陈菲、徐忠明、邢益平、孙追芳、钱薛斌、郭和平及至正投资),该等资产出售方以前述持续拥有时间满12个月的标的资产认购的公司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于锁定期为12个月的资产出售方及其各自持有的锁定12个月的新增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 自其取得该等限售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锁定”),但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分三期解除对限售股份锁定:

  自资产出售方取得新增股份之日起满12个月,且在2016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公告后(以二者较晚者为准), 在(i)公司已经根据2016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偿及应补偿的金额; 及(ii)资产出售方已完全履行补偿义务的前提下,资产出售方取得的限售股份总数的30%扣除根据2016年《专项审计报告》已补偿股份数(如有)后解除限售股份锁定;若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但已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 80%以上(含80%)的,当年不进行股份补偿,但不得解除对该等应补偿而未补偿的限售股份的锁定。

  自资产出售方取得新增股份之日起满24个月,且在2017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公告后(以较晚者为准), 在(i)公司已经根据2017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偿及应补偿的金额; 及(ii)资产出售方已完全履行补偿义务的前提下, 资产出售方取得的限售股份总数的35%扣除根据2017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已补偿股份数(如有)和《专项审核报告》确定的减值测试已补偿股份数(如有)后解除限售股份锁定;

  自资产出售方取得新增股份之日起满36个月,且资产出售方已经履行所有补偿义务的前提下, 资产出售方取得的限售股份总数的35%可以解除限售股份锁定。

  资产出售方承诺, 自资产出售方取得新增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 若资产出售方转让其持有的新增股份的, 其转让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若届时公司有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前述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资产出售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安排。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2)期间损益安排

  如远大物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了收益, 则该收益由公司享有;如远大物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了亏损, 则该等亏损在审计结果出具日起三十日内, 由资产出售方按比例以现金方式对远大物产进行补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3)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其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4)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波等人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 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资产出售方和远大物产应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应充分配合。

  《购买资产协议》就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 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 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该违约方应就非违约方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将导致守约方最终不能取得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应当取得的利益, 该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预期取得的一切利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5)拟上市地点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对价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6)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的批准,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成日。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2)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投资者远大集团以锁价方式定向发行。前述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4)定价方式、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44.3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5)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向远大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29,675,700股,募集配套资金1,316,414,052元。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6)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公司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1,316,414,052元,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增资远大物产用于偿还有息负债、投资设立亚太运营中心(新加坡)、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补充运营资金。具体如下:

  ■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8)锁定期安排

  本次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9)拟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的批准,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成日。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监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

  1、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为远大物产48%的股权, 标的公司已取得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必要资质、许可证书,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有关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等审批事项,已在《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远大物产48%的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除许朝阳、王开红、石浙明及至正投资将其持有的远大物产18.43%股权质押予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根据《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谅解备忘录》的约定,若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通过,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取得核准文件后配合解除在质押股权上设置的质押,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同时仍保持公司在人员、采购、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资产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监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后,远大物产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资产质量将得到改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将得到提升。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后,远大物产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公司将采取措施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远大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凯军已出具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之间形成潜在同业竞争,并规范关联交易,将继续保持与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3、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15)00599号)。公司2015年1-8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4、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远大物产48%的股权,标的资产权属清晰,除许朝阳、王开红、石浙明及至正投资将其持有的远大物产18.43%股权质押予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根据《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谅解备忘录》的约定,若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通过,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取得核准文件后的配合解除在质押股权上设置的质押,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至正投资承诺:1、对远大物产的出资真实;2、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争议或潜在争议,除本人所持有的远大物产股权已质押给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外,该等股权之上未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优先权或其他限制性权利等,亦不存在被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扣押或执行等强制措施的情形;3、若本次交易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将配合解除在持有的远大物产股权上设置的质押;4、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权属清晰, 系以自有资金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他人持有股权的情形;5、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依照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完成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金波、吴向东、许强及其余2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1、本人对远大物产的出资真实;2、本人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争议或潜在争议,该等股权之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优先权或其他限制性权利等,亦不存在被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扣押或执行等强制措施的情形;3、本人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权属清晰,系本人以自有资金真实出资所形成,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他人持有股权的情形;4、本人保证所持有远大物产股权依照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完成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各方在已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中对资产过户和交割作出了明确安排,在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交易各方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如上所述,若交易对方能保证切实履行其出具的承诺和签署的协议,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分别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天健兴业,该公司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资产出售方、标的公司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害关系。因此,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天健兴业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远大物产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取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远大物产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远大物产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评估机构对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及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议案》

  1.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远大物产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数据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 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标的资产资产总额以其资产总额与交易价格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营业收入以其营业收入为准, 资产净额以其净资产额和交易价格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2.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远大集团持有公司37.08%的股份,远大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胡凯军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后,远大集团持有公司35%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胡凯军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交易未向远大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使公司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购买资产的资产出售方中金波为公司的董事,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购买资产部分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远大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资产出售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波等人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资产出售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波等人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审议《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批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 批准天健兴业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5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3日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2日-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日15:00至2016年2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地点为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连云港市新浦区花果山大道98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1、本次购买资产:

  2.1.1、标的资产;

  2.1.2、交易对方;

  2.1.3、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2.1.4、对价支付方式;

  2.1.5、对价股份的种类、面值;

  2.1.6、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2.1.7、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

  2.1.8、业绩承诺安排;

  2.1.9、减值测试及补偿;

  2.1.10业绩奖励;

  2.1.11、锁定期安排;

  2.1.12、期间损益安排;

  2.1.13、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2.1.14、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2.1.15、拟上市地点;

  2.1.16、决议有效期。

  2.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2.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2.2.2 、发行方式;

  2.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2.4、定价方式、发行价格;

  2.2.5、发行数量;

  2.2.6、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2.2.7 、募集资金用途;

  2.2.8 、锁定期安排;

  2.2.9 、拟上市地点;

  2.2.10 、决议有效期。

  3、《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6、《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7、《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议案》

  8、《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10、《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

  11、《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12、《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13、《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14、《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

  16、《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7、《关于修订<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8、《关于修改<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9、《关于同意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亚太运营中心(新加坡)的议案》

  20、《关于补选张春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项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三)特别说明

  上述提案中第2项议案需逐项进行表决;上述议案中第1、2、3、4、5、6、7、8、9、10、12、13、14、15、19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依法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中第1、2、3、4、5、6、7、8、9、10、12、13、14、15、18、19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即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深圳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受托出席者,还须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于2016年2月2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2:00至4:00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1、投票代码:360626。

  1.2、股票简称:如意投票。

  1.3、投票时间:2016年2月3日9:30-11:30;13:00-15:00。

  1.4、在投票当日,“如意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1.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1元代表议案2中的子议案1,2.02元代表议案2中的子议案2……,以此类推,以相应的委托价格进行申报。

  表1 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议案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对同一议案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2.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 至2016年2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15:00 。

  2.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 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 或“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

  身份认证的目的是要在网络上确认投票人身份,以保护投票人的权益。目前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服务密码激活成功5分钟后即可使用。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他事项

  1、联系人:张勉;电话:0518-85153595;传真:0518-85150105;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北郊路6号;邮政编码:222006。

  2、现场会议的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授权委托书

  ■

  ■

  ■Px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6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暂不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2015年8月24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如意集团,股票代码:000626)自2015年8月24日开市起停牌。2015年9月16日,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9),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6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并于2016年1月19日发布了相关公告。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形式购买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波、吴向东、许强、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栋、邹明刚、王大威、陈婥婷、张伟、蒋新芝、蔡华杰、傅颖盈、罗丽萍、王钧、邹红艳、陈菲、徐忠明、邢益平、孙追芳、钱薛斌及郭和平合计持有的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48%的股权,并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2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结果后另行通知复牌。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7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2015年8月24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如意集团,股票代码:000626)自2015年8月24日开市起停牌。2015年9月16日,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9),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6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并于2016年1月19日发布了相关公告。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形式购买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波、吴向东、许强、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栋、邹明刚、王大威、陈婥婷、张伟、蒋新芝、蔡华杰、傅颖盈、罗丽萍、王钧、邹红艳、陈菲、徐忠明、邢益平、孙追芳、钱薛斌及郭和平合计持有的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48%的股权,并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规定,如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8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次对外投资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出资人民币2亿元在新加坡设立远大物产集团(新加坡)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主营原油、PE、PP、甲醇、乙二醇、苯乙烯、铜、锌、镍、铁矿石、卷板、线材、焦炭、橡胶、大豆、豆油、棕榈油等的批发零售(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本次交易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资金用途之一(详见公司与本次关联交易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该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其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6年1月17日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会议,在关联董事秦兆平、彭亮、金波、白新华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事项,其中: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包括本次交易在内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审议时亦发表独立意见表示同意。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包括本次交易在内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构成借壳上市,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远大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票75,085,3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08%,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25层;法定代表人:胡凯军;注册资本:人民币83,800万元;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原油、燃料油、化工产品、纸浆及其他商品的销售;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和“三来一补”业务;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与咨询;企业管理与咨询;技术与信息的开发、转让、培训、咨询服务;组织文化交流、展览展示活动。远大集团实际控制人为胡凯军先生。

  2、远大集团是一家经营管理型投资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医药健康、置业投资、物产物流及金融服务等产业领域。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远大集团资产总额为3,018,913.36万元,负债总额为2,216,171.66万元,201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7,860,067.93万元,净利润为186,485.89万元。

  3、本次交易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募集资金用途之一,该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远大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其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投资主体介绍

  远大物产系本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住所为宁波大榭开发区金莹贸易楼,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波,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主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等。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远大物产经审计的资产总额755,537.83万元,负债总额628,026.89万元,净资产127,510.94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4,563,730.09万元,净利润60,118.97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远大物产的资产总额1,261,118.17万元,负债总额1,090,512.76万元,净资产170,605.41万元;2015年1-9月营业收入3,991,554.42万元,净利润58,284.18万元。

  2、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投资设立的远大物产集团(新加坡)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为准)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出资方式:现金出资,注册地:新加坡,主要经营:原油、PE、PP、甲醇、乙二醇、苯乙烯、铜、锌、镍、铁矿石、卷板、线材、焦炭、橡胶、大豆、豆油、棕榈油等的批发零售(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新公司由远大物产以现金出资方式全资设立,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向远大物产的增资。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远大物产涉足产品的主要原料市场基本上都在国外,为实现其战略规划,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近距离参与原料的竞争,在获得国际市场收益的同时,逐步获得各个商品定价的参与权,最终实现个别商品的定价权。

  新公司成立后,远大物产将委派既懂业务又懂管理的人员担任新公司董事长等主要职务。利用国际平台公司与国外企业开展商业活动,可以为公司在国际市场取得成绩减少障碍。同时,进一步吸引国际人才,丰富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整合,增强国际影响力。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包括本次交易在内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外,2016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即远大集团)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包括本次交易在内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认真了解和询问,并得到其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审议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方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编制的《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公司与相关主体签订的各项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除许朝阳、王开红、石浙明及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合计持有远大物产18.43%的股权质押予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外,资产出售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其他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根据《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谅解备忘录》的约定,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通过,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取得核准文件后配合解除在质押股权上设置的质押,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远大物产48%的股权,远大物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5、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并经公司与资产出售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完成,包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事宜等。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8、《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草案已经详细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定价原则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及整体安排。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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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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