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30)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1)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4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4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8)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5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5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6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 9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9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0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103)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1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11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1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1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11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1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1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1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23)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 12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2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2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3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3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13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33)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 13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3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3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7)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38)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39)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4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注册登记机构: ■ 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号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2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根据对市场及可投资品种的判断,基金管理人保留不接受新申购资金的权利,除非巨额赎回,赎回一般不受限制。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每一个保本周期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和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已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T+2工作日可进行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1.申购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销售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2.赎回费率: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基金赎回费的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40%则归基金资产所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则应提前两日公告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到期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换申请: (1)发生巨额赎回时; (2)不可抗力;@(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一) 投资理念 本金安全增值源于对风险的精确度量与控制。 (二) 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五)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1.总体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CPPI策略的要求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证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收益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此时的值即安全垫,cushion)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本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CPPI投资策略的投资步骤大致可分为三步: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基金的本金)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安全垫;最后,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收益资产(如股票)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 ■ 安全垫的放大将同时带来股票投资可能的收益增加和股票投资可能的风险加大两个结果。因此,在CPPI中,随着安全垫放大倍数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股票投资风险加大和收益增加这两者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也就是确定适当的安全垫放大倍数,以力求既能保证基金本金的安全,又能尽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收益。 依照CPPI投资的关键点主要有三点: ①保本资产的确定 在CPPI中,保本资产在保本期末需要有确定的现金流。如果在保本期末没有确定的现金流,将无法确定在当前为实现保本期末最低目标价值所需投资的保本资产的数量。 在实际投资中,有确定现金流的保本资产最好是选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零息票据,如零息国债。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中此类国债较少,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中,主要选用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对于认购期以后投资者追加的申购资金,将尽可能地投入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 ②放大倍数的确定 在CPPI中,安全垫是收益资产可承受的最高损失限额。因此收益资产变现时所能承担损失的比例上限是放大倍数的倒数。所以,安全垫放大倍数不能过高,过高则可能出现在需要清空股票时,因为流动性不足而使股票损失超过安全垫。但安全垫放大倍数又不能过低,过低则收益资产数量不够,使基金收益性不足。 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管理人将着重考察保本周期内的市场中长期走势,根据市场的中长期态势,适度调整安全垫中长期的放大倍数。在市场处于弱市时,辅以TIPP投资策略以控制基金风险,确保基金保本目标的实现。TIPP是CPPI一种保守投资的发展形式,主要是在投资组合净值提升时,将投资组合的期末最低目标价值随之提高,以锁定前期已实现收益。 ③安全垫放大倍数的维持 根据CPPI,只有当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收益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如下图所示: 安全垫趋近于零时收益资产投资额同时趋近于零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收益资产过多或过少)。 因此,在本基金的实际投资中,对于“恒定比例”采取如下两个方法进行处理: I、为维持收益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基金管理人对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定期调整而不是随时调整,同时管理人还将根据这种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设立调整阀值(即调整资产比例所能接受的最高冲击成本与交易费用),根据调整阀值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 II、为尽量减少基金可能出现的过激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市场可能发生剧烈变化时,对基金安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间间隔将比日常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比例调整的时间间隔长,这样一方面保证基金能够有充足的时间间隔实现“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另一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又能根据对市场中长期态势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该减小或增大放大倍数,以尽量避免过激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③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④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CPPI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实现本金安全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CPPI的要求确定基金安全垫。 ②根据基金安全垫和放大倍数调整基金资产中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额。 (2)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确定:资产配置以基金合同的规定和CPPI策略为原则。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对市场的判断调整CPPI机制的各要素。 投资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确定:固定收益部在研究市场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流动性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定期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品种和操作模式建议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研究之后,确定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以投资的品种类别及可以使用的操作模式。 本基金在每一个保本周期内,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15%;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从第四个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保持适当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 (3)选择债券的标准 根据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本基金选择债券的标准为: ①期限:债券资产主要是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②信用等级:债券资产,投资品种必须是具有AA级以上投资评级的债券,其中评级为AAA级的债券在债券组合中的比例不低于60%。 ③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④收益性:投资品种必须在同等流动性的债券中具有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六)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月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月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基金投资组合决策程序 基金经理需要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决定投资原则: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选股原则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提出投资建议: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选定重点关注的各类债券和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产品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4. 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固定收益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十二、基金资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下转B19版)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