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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6-006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9月16日,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源公司")的通知,创业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高必德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高必德公司")诉创业源公司(被告)销售违约的《传票》、《起诉状》。原告高必德公司就购买被告创业源公司开发的上海市华佗路《张江创业源及配套设施一期》 68号5幢1层101室、68号5幢2层201室及68号5幢3层301室物业分别要求被告创业源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262,527元、人民币7,573,675元和人民币7,573,675元。涉案购房款合计21,829,005元,诉请违约金合计21,409,877元。上述事项的相关公告 (临2015-050号公告)详见2015年9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诉讼案件撤诉的情况
2016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创业源公司通知,创业源公司已与高必德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双方经协商,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1、创业源公司愿意向高必德公司支付人民币275万元作为对2015年8月13日高必德公司起诉之前高必德公司全部损失、违约责任等的一次性补偿。
2、创业源公司将继续推动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创业源公司的本次补偿,并不影响高必德公司就2015年8月13日之后因创业源公司无法办理大产证而依法对创业源公司违约责任、损失等另行提出主张的权利。
2015年12月,原告高必德公司就上述三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告高必德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高必德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高必德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创业源公司向高必德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偿金275万元,将增加公司营业外支出。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63号、30365号、30368号《民事裁定书》;
2、上海高必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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