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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13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王东河送达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基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不代表公司对该公告所述事项的认可或确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收到股东林志、京基集团、王东河送达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已经披露了该《补充公告》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为避免该等公告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公司特就该等公告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鉴于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共12名自然人股东为林志的一致行动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包括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等12名自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京基集团与林志、陈浩南、陈木兰、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经协商一致,解除其于2015年12月29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陈浩南、陈木兰、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是京基集团、林志以及王东河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签署方,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一方和一致行动人,均应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林志一样同等披露相关信息。 京基集团、林志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2月28日下发的《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0号)后,于2016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针对媒体报道的“除林志以外,其余12人均为京基集团旗下中低层员工”的信息,仅回复称“其中2人是京基集团员工”,未就其余10名自然人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特别是在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是否为京基集团及其旗下企业员工作出回应。本次《补充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仍未就10名自然人股东是否为京基集团员工一事进行披露。 京基集团、林志以及王东河在《补充公告》中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明确只将林志一人作为该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并明确只责令林志一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改正之前的违规行为”,而认为其无需披露12名自然人股东相关信息的理由不成立。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交易所要求对媒体报道进行澄清,直接说明12名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或曾经属于京基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员工本是一件非常正常并且容易完成的事情,京基集团以及林志履行该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和澄清义务并不存在障碍。对于京基集团和林志在媒体多次质疑、监管部门要求澄清披露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本公司将向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2016年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及王东河(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了《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基础上对如下事项进行补充公告: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持股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及时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8月3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各方作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股东,将就共同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对康达尔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决策的事项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2015年9月7日,康达尔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生效(即2015年8月31日)后持有康达尔股份的情况,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96,658,221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4.74%),其中,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1)持有康达尔股份77,387,291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19.80%),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18,908,030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84%),王东河持有康达尔股份362,900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09%)。 1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持股的具体情况详见康达尔于2014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自披露上述权益变动后,京基集团于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康达尔股份19,305,501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4.94%),京基集团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康达尔股份232,900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06%)。至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康达尔股份于2016年1月13日累计达到5%。截至2016年1月13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持有康达尔股份77,387,291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19.80%;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38,446,431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9.84%;王东河持有康达尔股份362,900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0.09%。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116,196,622股,均为A股普通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9.74%。 2016年1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就上述增持康达尔股份事宜编制、签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当日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备查文件的电子版及签署版全部提交至康达尔。2016年1月16日,康达尔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 对于林志一致行动人信息的披露,如果你们公司认为不用披露12 名自然人的相关信息,补充披露具体理由 自2013年9月以来,林志通过其控制的“林志”、“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共计13名自然人名义开立的13个股票账户买卖和持有康达尔股票。 除林志外的上述12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均已签署《声明函》,12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均确认林志为13个股票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且林志单独享有上述13个股票账户内康达尔股票的全部股东权利和利益。因此,林志作为前述13个股票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14年11月25日向林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6号),其中明确只将林志一人作为该次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象,并明确只责令林志一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改正之前的违规行为。 因此,林志作为13个账户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余12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志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依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时无需披露该12名自然人的基本信息。 鉴于康达尔希望林志披露其控制的其他12个账户名义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并且以此指责其未履行披露义务,因此,虽然《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相关披露义务,但为免争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16年1月16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林志控制的其他12个账户名义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 2016年1月20日 林志(签字):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王东河(签字):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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