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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6-008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建新矿业")于2015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53号),就成都合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合聚")与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披露,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事项作出一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成都合聚声称协助建新集团参与了本公司破产重整事宜,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新集团将其持有的建新矿业股票2000万股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本公司作为第三人配合原被告将属于原告的2000万股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建新集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公司在法庭陈述:本公司不是成都合聚、建新集团诉讼涉及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成都合聚诉请本公司配合其过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成都合聚将本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属于诉讼对象错误。
三、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合聚撤回将本公司作为第三人配合原被告过户的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判决建新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股票办理过户手续至成都合聚名下,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就上述判决结果,本公司向控股股东建新集团进行了问询,建新集团来函表示,该案件系成都合聚的无理纠诉,对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存在异议,建新集团正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上诉的权利。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认为,该案件的诉讼结果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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