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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 飞亚达B 债券代码:112152 债券简称:12亚达债 公告编号:2016-010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赎回资金到账日:2016年2月29日
债券赎回价格:人民币105.04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安排:凡在2016年2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赎回全部本金及利息款的权利。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发行的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司债券(简称“12亚达债”)至2016年2月29日(由于27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将期满三年(第三年)。根据公司“12亚达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2亚达债”债券全部赎回。现将有关事项再次公告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亚达债
3、债券代码:112152
4、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二、本次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及赎回比例
2016年2月29日为“12亚达债”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12亚达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日登记在册的“12亚达债”全部赎回。
2、赎回对象
本期债券赎回对象为2016年2月26日(含)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2亚达债”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为105.04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公司赎回债券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赎回条款
公司“12亚达债”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赎回的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5、利息及支付方式
根据公司“12亚达债”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赎回的利息支付方式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04%,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发行人在第3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所赎回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利息在第三个计息年度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
三、 本次赎回付款安排
1、债券赎回日/摘牌日:2016年2月29日
2、赎回资金到账日:2016年2月29日
3、赎回安排:凡在2016年2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赎回全部本金及利息款的权利。
4、本次赎回债券享有2015年2月27日至 2016年2月26日期间利息, 利率为5.04%。付息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12亚达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4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3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36元。
5、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 记结果,在本次赎回资金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12亚达债”赎回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赎回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赎回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次赎回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一次性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亚达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勇 熊瑶佳
电话:(0755)86013669/86145203
传真:(0755)83348369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20楼(518057)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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