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黑芝麻 公告编号:2016-010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6-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林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17号),玉林中院就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提起的《化肥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因与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化肥买卖合同》而产生纠纷,向玉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玉林中院判令:解除其与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化肥买卖合同》;被告退还货款4,8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被告支付相关罚息;原告对被告《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受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有关本案的详情及玉林中院受理本案的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 二、关于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玉林中院经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原告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化肥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4,800万元给原告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办法以4,8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月2.1%计算,已支付的违约金1008,000元应扣减; (四)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给原告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办法以4,8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原告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邕房他证字第426352号、第426304号、第426284号、第426264号、第426244号、第426224号、第42604号、第426184号、第42164号、第426144号、第426124号、第426104号、第426084号、第426064号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4,400元,由原告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5,440元,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08,96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三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内预交上诉费449,400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玉林中院对本案的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的最终审定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但因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且原告广西黑五类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玉林中院已作出裁定,已冻结或查封了被告相应的财产,预计本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玉林中院[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