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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1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2日下午2:30 (1)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 年 1月 2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 年 1 月 21 日 下午3:00 至 2016 年 1月 22 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5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金铎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是7名,代表股份数186,866,5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600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186,866,57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6.6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熊海涛女士、何宇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同意选举熊海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86,866,5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010,2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2)同意选举何宇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86,866,5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010,2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沈肇章先生、麦堪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同意选举沈肇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86,866,5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010,2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2)同意选举麦堪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86,866,5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8,010,2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孙公司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86,550,774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8310%;反对票为315,80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1690% ;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86,866,574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86,866,574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为 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0股。 该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由2015年12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在2015年12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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