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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7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440号核准,向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68,000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55元,非公开发行32,187.5万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10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2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5年12月24日到账,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020100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俊杰、徐光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通证券。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财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财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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