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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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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6-01-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书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本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中关于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的规定编制本次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6、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7、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实施情况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重要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股票数量:19,511,96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21.31元/股

  2、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票数量:13,625,05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21.31元/股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股票上市数量:33,137,024股

  股票上市时间:2016年1月26日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即2016年1月26日)股价不除权。

  三、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购买资产发行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张雄、倪正华、林恩礼、韩锦安等4名自然人和南海成长、鲁证投资2家法人机构。

  张雄、倪正华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京新药业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分3期解锁,每12个月末解锁比例依次为30%、30%和40%。鲁证投资、南海成长、韩锦安、林恩礼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京新药业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后解锁。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钢。

  吕钢承诺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吕钢认购的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特定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及特定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4日,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张雄、倪正华、林恩礼、韩锦安、郭晓峰、韦经晖、魏永泽、郭靖宇、陶峰等9名自然人和复星平耀、南海成长、鲁证投资三家法人机构所持有的巨烽显示90%股权已过户至京新药业名下,巨烽显示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新《营业执照》。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完成后,京新药业直接持有巨烽显示90%股权,剩余10%股权由张雄继续持有,巨烽显示成为京新药业的控股子公司。

  五、配套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截至2015年12月8日,京新药业已收到吕钢缴纳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已经全额到位。

  六、新股登记情况

  京新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新增股份19,511,966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13,625,058股,合计33,137,024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业务指南》的规定,上市公司已签章确认了《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深圳证登公司已完成股份登记前的数据检查,并于2015年12月18日向上市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摘要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差异,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巨烽显示90%的股权,剩余10%的股权由标的公司股东张雄继续持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69,300万元,其中现金对价支付金额27,720万元,占本次交易对价支付的40%;股份支付对价41,580万元,合计发行股份19,511,966股,占本次交易对价支付的60%,具体情况如下:

  ■

  此外,京新药业本次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金额为29,035万元,占本次购买资产交易总额的41.90%,其中27,720万元用于本次资产购买的现金支付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并购费用的支付。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5〕285号”《资产评估报告》,巨烽显示100%股权评估值为77,100.00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巨烽显示90%股权对应的评估值为69,390.00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为69,300.00万元。

  三、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具体安排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即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张雄、倪正华、林恩礼、韩锦安等4名自然人和南海成长、鲁证投资2家法人机构。发行对象以其合计持有的巨烽显示54%的股权认购本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4、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办法》规定,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1.46元/股。若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京新药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条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现金,因此,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在前述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后调整为人民币21.31元/股。

  5、发行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本次向各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为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支付对价除以股份发行价格的数额,根据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登公司的登记,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数量具体如下:

  ■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8,645.09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0,596.29万股,本次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6.38%。

  6、锁定期安排

  张雄、倪正华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京新药业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分3期解锁,每12个月末解锁比例依次为30%、30%和40%。鲁证投资、南海成长、韩锦安、林恩礼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京新药业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后解锁。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待锁定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依据有关规定在深交所交易。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四、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安排

  1、募集配套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金额为290,349,985.98元,占本次购买资产交易总额的41.90%。

  2、定价基准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吕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3、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向吕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即21.46元/股。若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京新药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条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现金,因此,本次向吕钢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在前述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后调整为人民币21.31元/股。

  4、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钢。

  5、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向吕钢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为按照配套融资金额除以股份发行价格的数额,根据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登公司的登记,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向吕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数为13,625,058股。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8,645.09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1,958.79万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26%。

  6、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吕钢认购的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特定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及特定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配套融资总额为290,349,985.98元,其中27,720万元用于本次资产购买的现金支付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并购费用的支付。

  五、本次交易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交易前后股本结构的变动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8,645.09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0,596.29万股;配套募集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1,958.79万股,具体变化如下:

  ■

  注:上述数据为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后的结果。

  本次交易完成后,吕钢直接及通过京新控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8.87%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截至2015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情况如下:

  ■

  本次交易实施且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本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列表如下:

  ■

  (二)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

  本次交易前,巨烽显示的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交易完成后,京新药业持有巨烽显示90%股权,张雄持有巨烽显示10%股权,巨烽显示成为京新药业控股子公司。

  (三)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状况的变动

  根据京新药业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合并财务报表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六、本次交易导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钢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向吕钢发行13,625,058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290,349,985.98元。本次交易前吕钢直接及通过京新控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7.46%的股份,本次交易后吕钢直接及通过京新控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8.87%的股份。除此之外,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暨新增股份上市事宜中不涉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未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动。

  七、本次交易控股股东保持不变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8,645.09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0,596.29万股;配套融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1,958.79万股,具体变化如下:

  ■

  注:上述数据为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后的结果。

  本次交易完成后,吕钢直接及通过京新控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8.87%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旧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旧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股权分布仍旧符合上市条件。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验资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实施过程

  1、2015年5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筹划本次交易事项》。

  2、2015年6月29日,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复星平耀、南海成长、鲁证投资作出内部决议,同意本次交易方案,并同意与本公司签署《购买资产协议》;巨烽显示全体股东已放弃本次交易巨烽显示9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3、2015年7月27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2015年7月27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与盈利承诺补偿主体签署《盈利补偿协议》,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5、2015年8月12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

  6、2015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93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7、2015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张雄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50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8、2015年12月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巨烽显示90%股权过户至京新药业名下的工商变更,并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9、2015年12月8日,上市公司收到吕钢缴纳的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款(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后的净额)。

  10、2015年12月9日,立信会计师对公司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705”《验资报告》。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验资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1、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4日,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张雄、倪正华、林恩礼、韩锦安、郭晓峰、韦经晖、魏永泽、郭靖宇、陶峰等9名自然人和复星平耀、南海成长、鲁证投资三家法人机构所持有的巨烽显示90%股权已过户至京新药业名下,巨烽显示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57826J)。

  此外,京新药业与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于2015年12月4日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根据《资产交割确认书》,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日为巨烽显示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日,即2015年12月4日。截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交易对方已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各方对标的资产交割时间、过程及结果均无异议。京新药业自交割之日起即为标的资产所有权人,合法享有和承担标的资产所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因此,交易双方已完成标的资产交割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京新药业已直接持有巨烽显示90%股权,剩余10%股权由张雄继续持有,巨烽显示已成为京新药业的控股子公司。

  2、过渡期损益的确认与归属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书》,2015年12月4日(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巨烽显示90%股权变更后的新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巨烽显示90%股权的交割日,京新药业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以该日期为审计基准日出具有关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的专项审计报告。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损失由交易对方承担,即,如果期间内因标的资产亏损而造成标的资产在交割日的价值低于评估值,亏损金额由交易对方按其持股比例以现金补足;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期间内实现的盈利归上市公司所有。

  期间损益情况将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后续出具的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3、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巨烽显示90%股权,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均由巨烽显示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本次标的资产的交割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4、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7日,吕钢已将认购款290,349,985.98元汇入西南证券为京新药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指定的专项账户。2015年12月8日,西南证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280,629,985.98元划转至发行人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2015年12月22日,上市公司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配套募集资金用途向部分购买资产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5、验资情况

  2015年12月9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705”《验资报告》,确认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募集资金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已经到位。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2月9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共计发行股票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3,137,024,均为有限售条件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31元,其中张雄、倪正华、南海成长、林恩礼、鲁证投资、韩锦安等以本次交易相关股权作价415,800,000元认缴出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吕钢以货币资金290,349,985.98元认缴出资。

  6、证券发行登记事宜

  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6日就本次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融资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深圳证登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上市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京新药业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以及新增股份发行、登记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交易发生变更。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已改组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市公司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并由上市公司委派的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标的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改设一名监事,由上市公司委派的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会及监事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5年7月27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与盈利承诺补偿主体签署《盈利补偿协议》,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上述协议均已生效,协议各方均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已正常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未出现违反该等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主要包括盈利预测补偿承诺、股份锁定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京新药业已在《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详细披露了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出具日,相关承诺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其出具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相关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京新药业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后续手续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认为:

  “1、京新药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批准、核准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割已经完成,上市公司已完成向吕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京新药业名下,京新药业已合法持有巨烽显示90%的股权。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登记事宜,并向部分购买资产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3、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均合法、合规,后续事项的执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京新药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京新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八、法律顾问意见

  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天册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交易各方权力机构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经按照相关协议完成过户手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已完成股份发行、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手续;本次交易各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亦未出现相关承诺方违反所做有关承诺的情形;相关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后续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履行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股票数量:19,511,96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21.31元/股

  2015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及《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向张雄、倪正华、南海成长、林恩礼、鲁证投资、韩锦安等6名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合计发行的19,511,966股普通A股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2、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票数量:13,625,05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21.31元/股

  2015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及《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向吕钢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13,625,058股普通A股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股票上市数量:33,137,024股

  股票上市时间:2016年1月26日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即2016年1月26日)股价不除权。

  三、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购买资产发行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张雄、倪正华、林恩礼、韩锦安等4名自然人和南海成长、鲁证投资2家法人机构。

  张雄、倪正华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京新药业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分3期解锁,每12个月末解锁比例依次为30%、30%和40%。鲁证投资、南海成长、韩锦安、林恩礼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京新药业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后解锁。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钢。

  吕钢承诺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吕钢认购的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特定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及特定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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