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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6-012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月19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七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0人,实际参会董事10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东辉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5年1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延期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待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窗口期条件满足后及时完成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根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2016年1月25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00,000份,行权价格为24.10元。 因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为激励对象何国杰、何巧勇、何巧玲的直系亲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唐凯作为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票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独立董事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6-013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月19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七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郭朝晖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获授预留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6-014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0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16年1月25日,行权价格为24.10元。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3,885,269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900万份,预留授予100万份。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1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4年12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239名激励对象中有1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39人调整为225人,取消对应的拟授予的378,300份期权。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00,000份调整为8,621,700份。 根据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 4、2015年8月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为18.14元。 5、2015年1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延期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待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窗口期条件满足后及时完成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行权安排 1、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6年1月25日。 经核查,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符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2、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0万份,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100,871.1947万股的比例为0.10%。激励对象名单如下: ■ 3、行权价格: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10元。 经核查,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符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即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依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9.30元)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24.10元)孰高确定。 4、行权安排 预留的1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各行权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根据相关规定,不得行权的除外)。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 四、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获授预留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25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 六、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批准,公司董事会已经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董事会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其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合法、有效。 七、股票期权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鉴于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25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9.30元,则根据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相关参数选定如下: ■ 其中,S为授予日2016年1月25日的收盘价格19.30元; X为行权价格24.10元; Rf为无风险利率的连续复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计算,Rf≈0.015; δ为东方园林股票以2016年1月15日为基准日,近100周的年化波动率,为0.4005。 T为期权的有效存续期限,分别为2、3、4年。 据此计算,本次授予的100万份股票期权理论价值约为663.93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价值将影响本年度及今后3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假设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绩效考核指标可以顺利达标,所有激励对象全部行权,据此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按当期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及存续时间分摊股权激励成本。上述期权理论价值对应的管理费用将在2016年至2019年之间进行分摊。其中,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2年内分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3年内平均分摊;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4年内平均分摊。公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实施后对 2016至 2019年度各期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影响数额如下(单位:万元): ■ 由于公司可能存在业绩考核不能达标、激励对象因故取消期权等情况,将造成部分期权的注销,因此上述期权费用为最高值。期权的实际总成本可能会小于本次估算的成本。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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