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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6-011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本公司股票2016年1月22日、25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沟通并确认: 2015年12月30日,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上述公告内容参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过渡期后的后续监管安排》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2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查。2016年1月4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号)。公司已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反馈并修订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相关文件,有关回复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2016年1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15年度业绩预告》,由于蕃茄酱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及公司生产的蕃茄制品成本高,造成公司2015年度经营亏损。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暂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不存在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经进一步核实确认,除前述已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存“审批风险”、“公司复牌后交易终止的风险”等风险,具体请见《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及“第九章 本次交易的报批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的相关内容。 (二)经进一步自查,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6-012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管理层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知。2016年1月25日,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了本公司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 二、增持原因及资金来源:根据公司2015年7月11日披露的《关于维护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号),鉴于当前公司股票的非理性下跌,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实施了本次增持行为。公司管理层上述成员及其他成员未来不排除进一步增持的可能。上述人员增持股份的资金均为自筹。 三、增持方式:本次公司管理层增持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四、 参与本次增持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五、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的规定。 六、 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人员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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