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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9TitlePh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24日-2016年1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4日15:00至2016年1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市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公司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丁海富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8日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人,合计持有股份748,115,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546%。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王文广、张伟良在审议议案1、2时回避表决,共持有705,144,867股。扣除关联股东所持有705,144,867股,本次参加议案1、2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970,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50%;参加议案3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8,115,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4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王文广、张伟良在审议议案1、2时回避表决,共持有705,144,867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132,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28%;审议议案3时,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7,276,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2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8,703股,在审议议案1、2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审议议案3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948,519股,在审议议案1、2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78%;审议议案3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王文广、张伟良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共持有705,144,867股。

  2016年12月29日,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公司已推出的前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效果良好,董事、高管和核心骨干员工要求公司继续推出新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从而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实施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期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核心员工基于对公司战略布局和未来发展的信心,自愿以自筹资金方式购入公司股票且自愿将存续期设定为72个月,并在完成公司对其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每年按比例分期解锁。

  表决结果:同意42,459,33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8099%;反对489,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1380%;弃权22,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52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437,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774%;反对48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03%;弃权22,4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3%。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王文广、张伟良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共持有705,144,867股。

  为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授权如下:

  (1)授权董事会办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办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5)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6)若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各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7)、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42,459,33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8099%;反对489,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1380%;弃权22,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52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437,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774%;反对48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03%;弃权22,4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3%。

  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较好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保障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和募集资金投资需求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日常运营资金需求,2016年度以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的银行理财产品,最高额度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所使用的募集资金将转回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747,977,5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815%;反对115,7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155%;弃权22,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810,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58%;反对115,7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19%;弃权22,4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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