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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2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 54,236,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206%。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情况和股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本为75,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25,0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41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0,000股。
2015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以公司2015年4月30日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股票股利0股,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并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税)。2015年5月4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130,000,000股。
截止申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30,000,000股,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9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商契九鼎”和“龙泰九鼎”)、段金呈、黄晓捷、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周国义、孙涛、马长贵、沈书艳、陈新安、吴铭富、杨磊、吴金平、王镇、宋绍良、徐勤江、王义、李永、庄文栋、张荣全、王向真、尹拥军、汪增辉、许宜伟、朱国邦、邹德山、丁继超、王靖、满爱华、丁书亮、卢长明、周新光、吴永刚、杜自力、郁东来、熊连云、屠秀娟、刘玲、刘景防、郝其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孙涛、刘玲、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也不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孙涛、刘玲、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的锁定期限无需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5、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证监会公告【2016】1号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01月28日。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54,236,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20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2名,其中自然人股东40名,法人股东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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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段金呈所持有股份468万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注2. 鉴于股东孙敬权、陈新安、许宜伟为公司现任董事,王向真为公司现任监事,沈书艳为公司现任财务总监,前述股东在解除限售后仍需履行在其任职期间的相关承诺: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注3. 鉴于股东张清华、胡海鹏为公司离任董事,孙涛、刘玲为公司离任监事,张清华在2015年10月27日申报离任,胡海鹏在2015年5月27日申报离任,孙涛在2015年4月21日申报离任,刘玲在2015年7月24日申报离任。根据其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注4.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精神,自2016年1月9日起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且需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因此,上表中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股东在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此条款。
注5. 鉴于商契九鼎、龙泰九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出具的减持计划,上述两名股东将在锁定期届满之后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在满足减持价格的前提下将减持其持有的利民股份全部股份。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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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利民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西部证券对利民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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