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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6-010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披露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业绩为:预计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3,200万元至3,800万元。

  因公司披露上述预计业绩时,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大兴园林的批复,因此上述预计业绩未包括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园林”)2015年度实现的经营业绩。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修正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预告修正主要原因说明

  公司在2015年10月27日披露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业绩时,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大兴园林的批复,因此未考虑大兴园林2015年度实现的经营业绩。2015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86号)。2015年11月5日,公司完成标的资产即大兴园林的过户手续,大兴园林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11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对价股份的登记手续,即本次交易的股权交割日为2015年11月11日。

  因本次交易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大兴园林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全部并入公司。又因股权交割日为2015年11月11日,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有关期间损益的约定:“如股权交割日为当月15日以前(含当月15 日),大兴园林期间损益自基准日计算至股权交割日上月末,如股权交割日为当月15日以后(不含当月15 日),期间损益由自基准日计算至股权交割日当月末。” 故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大兴园林的合并日为2015年10月31日,大兴园林1-10月净利润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形式并入公司净利润。

  根据相关会计核算的需要,公司需将大兴园林2014年度各项财务指标与公司合并计算,若合并大兴园林201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则公司2015年度业绩预计为:

  ■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的数据为公司初步估算所得出,具体数据公司

  将在2015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2、公司董事会对此次业绩预告修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

  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6-011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86号)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瑞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431,626股,每股发行价格20.11元,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98.86元,扣除发行费用18,014,247.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1,985,751.0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12月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934号《验资报告》。

  2015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大兴园林增资及大兴园林向配套融资实施主体之三亚苗木增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对上述增资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2016年1月15日,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完成对三亚大兴园林苗木繁殖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亚苗木”)的增资。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及三亚苗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三亚苗木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以下均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年1月22日,三亚苗木分别与海南瑞泽、专户银行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三亚大兴园林苗木繁殖基地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为甲方的孙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恩平苗木基地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已在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020000008300097,截止2016年1月15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恩平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的三亚解放一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280188000065909,截止2016年1月15日,专户余额为9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恩平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谭旭、刘恺、杨华川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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