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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答 2016-0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深交所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而深交所《交易规则》第3.3.17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请问上述规则是否有冲突? 答:(1)深交所《交易规则》第3.3.15条规定,对股票、基金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对ST和*ST等被实施特殊处理的股票实施5%的涨跌幅限制。本所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并未实施10%的涨跌幅限制。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新股首日交易风险,本所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实施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管理,并在盘中实施价格涨跌10%的一档停牌阈值。 (3)本所根据《交易规则》第3.3.17条的规定,对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不等于该股票当日价格可以没有限制的随意涨跌。比如股票恢复上市首日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900%以内,盘中实施价格涨跌10%、20%和换手率50%三档停牌机制,以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问:某上市公司前三大自然人股东(均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为一致行动人,若其中一位自然人股东进行了增持,那么另一位自然人股东在6个月内进行减持是否属于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短线交易的情形? 答: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案例,问题所述情形涉嫌构成短线交易。 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否必须先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 答: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达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否则,需要按照9.11条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问:资产管理计划受让方能否为个人投资者?若可以,有无资格要求? 答:个人投资者可作为本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受让方。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3号令)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第83号令)的规定,个人投资者满足关于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或特定客户要求的,均可作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受让方。 问:投资者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是否可以接受可转债转股申报? 答:深市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可以用于可转债转股申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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