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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6-00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4、本次会议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15:00 至2016年1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9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胜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6,908,755股,占公司总股本426,036,752股的25.093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06,903,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9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00,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含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及逐项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6,908,755股;其中同意106,903,1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其中反对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其中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6,908,755股;其中同意106,903,1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其中反对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其中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6,908,755股;其中同意106,903,1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其中反对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其中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 (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 (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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