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682 证券简称:南京新百 公告编号:临 2016-017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公司、 上市公司或买方)于2015年1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00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主要风险
1、外资行业准入风险。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行业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请结合标的资产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如不属于,说明原因;如属于,说明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合规性及本次交易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问题答复
1、干细胞产业链介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于2015年3月1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被列入外商投资禁止类目录。除该限制外,该指导目录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限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均不包括干细胞相关内容。
干细胞产业链可分为干细胞储存,干细胞药物研发及干细胞治疗,上中下游三个产业领域。
产业链上游企业以干细胞采集和存储业务为主,其主要业务模式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脐带间充质干细胞及其他干细胞的采集及贮存。干细胞储存是指将干细胞从不同的人体组织中分离培养出来后,再经过检测鉴定,然后将其冻存于-196℃的深低温中,以便于在临床需要时可以将干细胞复苏用于移植或辅助治疗。
中游企业从事干细胞增殖、干细胞制剂的研发,为研发组织和个人提供干细胞,用于疾病的发病机制研究和新型药物研制。这些企业以输出干细胞治疗技术为主,主要针对脑瘫、脊髓损伤、视神经发育不全、遗传性共济失调等神经系统疾病、糖尿病以及肌营养不良等疑难疾病提供干细胞治疗技术。中游阶段研发技术壁垒较高。
下游企业以各类干细胞移植及治疗业务为主体,主要为一些开展干细胞治疗的医院。根据2015年7月颁布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首要条件是须成为三级甲等医院,且满足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等条件。
2、CO集团的主营业务
CO集团的主营业务为从事脐带血储存业务,即以液氮或气相氮冻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及为冻存目的而进行的脐带血采集、检测、制备等。具体而言,CO集团提供的脐带血储存业务环节包括签约、采集、运输、检测、制备、冻存、复苏出库以及后续跟踪服务。
首先,签约方面,对于自体储存的客户主要通过与销售人员或位于血库的客服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员签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捐献客户将签订《捐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意向书》。其中,各血库通过现场孕教课程、网站微信、客服呼叫中心以及与常驻医院的销售人员为客户提供关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的宣讲服务。
第二,在采集、运输、检测、制备及冻存方面,各血库为客户提供脐血采集器具、控温运送、建档及数据跟踪等全方位服务。检测合格后,经制备,脐血造血干细胞标本入库冻存。
第三,有取用或配型需求时,根据医院的查询申请,血库经对脐血初筛和多项检测复查,并将结果提交至医院。医院确定适用于移植需要后,脐血造血干细胞标本出库。
第四,各血库在整个脐血储存流程中,提供完善的信息跟踪随访服务。包括移植的结果的跟踪以及脐血捐献者母子在捐献后至配型移植期间的健康情况等。
从上述CO集团的主营业务可以看出,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仅限于脐带血采集、储存及与储存入出库相关的检测制备业务。CO集团的技术和人才储备仅限于满足脐带血检测、制备和配型、而非开发应用干细胞诊断和治疗的需要。CO集团的专利技术仅限于与脐带血检测、制备、储存等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并非用于干细胞诊断与治疗。CO集团的销售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员工占其员工总数的绝大部分。因此,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模式与“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有本质的区别。CO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从事的“脐带血储存业务”不属于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列为禁止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标的资产所处行业受到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自2002年CO集团境内子公司负责运营的北京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经卫生部验收合格登记以来,CO集团境内各子公司所运营的所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均严格按照规定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执业验收及监督检查,根据《血站执业许可证》合法开展脐带血储存业务。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CO集团下属子公司亦不存在被有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业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被要求变更或撤销经营范围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根据《审计报告》以及金卫医疗BVI提供的说明函,CO集团的主营业务为从事脐带血存储业务(即以液氮或气相氮冻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及为冻存目的而进行的脐带血采集、检测、制备等)。
根据金卫医疗BVI提供的说明函,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 CO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也不存在被有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业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被要求变更或撤销经营范围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CO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从事的“脐带血储存业务”不属于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列为禁止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律师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根据《审计报告》以及金卫医疗BVI提供的说明函,CO集团的主营业务为从事脐带血存储业务(即以液氮或气相氮冻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及为冻存目的而进行的脐带血采集、检测、制备等)。
根据金卫医疗BVI提供的说明函,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 CO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也不存在被有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业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被要求变更或撤销经营范围的情形。
经核查,律师认为,CO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从事的“脐带血存储业务”不属于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列为禁止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二、其他重要事项”之“(五)标的资产不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说明”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2、标的资产股权结构不确定风险。
(1)报告书披露,金卫医疗BVI持有CO集团38,352,612股普通股以及票面价值总计11,500万美元的可转换债券,该可转换债券转换价格为2.838美元每股,共计可以转换为40,521,494股。请补充披露:1)可转债转股的进展;2)如尚未转股,说明“由于意外情况致使可转债不能按期完成转股”的具体可能情形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问题答复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交易对方金卫医疗BVI持有CO集团38,352,612股普通股以及票面价值总计11,500万美元的可转换债券,该可转换债券转换价格为2.838美元每股,共计可以转换为40,521,494股。该可转换债券可在可转换债券到期日之前转为CO集团股权,目前该可转债尚未转股,金卫医疗BVI预计该可转换债券将在CO集团私有化交易的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前转股。
金卫医疗BVI作为上述CO集团可转债的持有者,其持有的可转债合法、有效,有权随时在可转债到期日(部分可转债在2017年4月27日到期,其余在2017年10月3日到期)之前将可转债转换为CO集团普通股。金卫医疗BVI有权自行决定何时行使转换权,可转债的转换无需取得任何政府审批也不存在任何障碍。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可转债按期转股预计不存在障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金卫医疗BVI持有CO集团票面价值总计11,500万美元的可转换债券可在可转换债券到期日之前转为CO集团股权,目前该可转债尚未转股,金卫医疗BVI预计该可转换债券将在CO集团私有化交易的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前转股。根据境内律师和境外律师的意见,金卫医疗BVI作为上述CO集团可转债的持有者,其持有的可转债合法、有效,有权随时在可转债到期日(部分可转债在2017年4月27日到期,其余在2017年10月3日到期)之前将可转债转换为CO集团普通股;金卫医疗BVI有权自行决定何时行使转换权,可转债的转换无需取得任何政府审批也不存在任何障碍。除不可抗力因素1(不可抗力因素指自然灾害、战争等外界因素)外,可转债按期转股预计不存在障碍。
2、律师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根据金卫医疗BVI提供的说明函及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一家获准于美利坚合众国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金卫医疗BVI作为目前CO集团可转债的持有者有权随时在可转债到期日(部分可转债在2017年4月27日到期,其余在2017年10月3日到期)之前将可转债转换为CO集团普通股;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CO集团已发行之可转债总面值为11,500万美元,全部由金卫医疗BVI持有,尚未实施转为普通股的程序;金卫医疗BVI有权自行决定何时行使转换权,可转债的转换无需取得任何政府审批也不存在任何障碍。
(三)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于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六)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作相应修订和补充披露。
(2)报告书披露,CO集团为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公司,存在可转债、限制性股票等。请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CO集团的治理机构,是否存在“同股不同权”等多重股权架构设计、是否可能存在因董事会发行股份、可转债、认股权证等导致上市公司丧失控制权或控制权争夺的风险。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问题答复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CO集团已发行的唯一股份类型为普通股。CO集团可转债的转换及限制性股份单位行权时,CO集团将增发相应数量的普通股,与已发行的普通股享有同等权利。因此,CO集团发行的唯一股份类型仍为普通股,不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多重股权架构设计。首先,CO集团发行在外的可转债、认股权证、限制性股份等衍生证券仅限于:①已发行的面值为1.15亿美元的可转债。该等可转债全部由金卫医疗BVI持有,可以转换为CO集团40,521,494股普通股;②限制性股份单位7,300,000股,其中7,080,000股限制性股份单位对应的CO集团7,080,000股普通股已经发行完毕;220,000股限制性股份单位对应CO集团普通股尚未发行,可以转换为CO集团220,000股普通股,或支付现金后取消。上述面值为1.15亿美元的可转债已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的一部分,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由南京新百持有;若选择将220,000股限制性股份单位转化为普通股,该部分股权仅占全面转股(包括面值为1.15亿美元的可转债转股)后CO集团扩大后总股本的0.18%。
其次,买卖双方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在本次交易的过渡期内,除非事先得到买方的书面同意,除为私有化目的外,CO集团不增加、减少法定股本或已发行股本,不发行、出售或回购任何股份、债券或其它证券。综上所述,在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前,不存在因董事会发行股份、可转债、认股权证等导致上市公司丧失控制权或控制权争夺的风险。
再次,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南京新百将成为CO集团控股股东,将持有CO集团65.4%的股权,上市公司将依照CO集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向CO集团指派新的董事(即新的治理机构),上市公司将对CO集团及其董事会享有控制权。根据CO集团章程和境外律师的确认,CO集团不存在任何与CO管理层可以拥有发行、购买或赎回股份的特殊权利的相关条款;CO集团已发行的同类型的股票拥有同等的权利并受到同等的限制;当CO集团首次发行优先股时,需要通过股东会批准(多数表决通过)决定赎回该等优先股的条件和方式。因此,在公司保持CO集团控股股权的情形下,预计在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因CO集团董事会发行股份、可转债、认股权证等导致上市公司丧失控制权或控制权争夺的风险。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CO集团已发行的唯一股份类型为普通股。CO集团可转债的转换及限制性股份行权时,CO集团将增发相应数量的普通股,与已发行的普通股享有同等权利。因此,CO集团发行的唯一股份类型仍为普通股,不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多重股权架构设计。CO集团目前发行在外的可转债、认股权证等衍生证券假设全面转股,也不会对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CO集团控股股权造成影响。其次,买卖双方在《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在本次交易的过渡期内,除非事先得到买方的书面同意,除为私有化目的外,CO集团不得增加、减少法定股本或已发行股本,不得发行、出售或回购任何股份、债券或其它证券。最后,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南京新百将成为CO集团控股股东。根据境内律师和境外律师的意见,未经股东大会多数股东同意,CO集团无法通过董事会发行股份、可转债、认股权证的决议。综上所述,CO集团不存在因董事会发行股份、可转债、认股权证等导致上市公司丧失控制权或控制权争夺的风险。
2、律师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根据金卫医疗BVI的说明及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CO集团已发行的唯一股份类型为普通股,不存在发行优先股的情形;CO集团可转债的转换及限制性股份行权时,CO集团将增发相应数量的普通股,与已发行的普通股享有同等权利。因此,CO集团发行的唯一股份类型仍为普通股。
根据金卫医疗BVI的说明及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除金卫医疗BVI持有的CO集团可转债外,CO集团发行在外的可转债、认股权证等衍生证券仅限于:
已发行的面值为1.15亿美元的可转债。该等可转债全部由CO集团公司持有,可以转换为CO集团40,521,494股普通股。
②限制性股份单位(即“Restricted Stock Units”,下同)7,300,000股。其中7,080,000股限制性股份单位对应的CO集团7,080,000股普通股已经发行完毕;220,000股限制性股份单位对应CO集团普通股尚未发行,可以转换为CO集团220,000股普通股。
上述面值为1.15亿美元的可转债已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的一部分,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由南京新百持有;220,000股限制性股份单位转化为普通股后,仅占全面转股(包括面值为1.15亿美元的可转债转股)后CO集团扩大后总股本的0.18%。因此不存在因董事会已发行股份、可转债、认股权证等导致上市公司丧失控制权或控制权争夺的风险。
根据金卫医疗、金卫医疗BVI与买方于2016年1月6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5.1“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的约定,金卫医疗、金卫医疗BVI 承诺并保证,“除为私有化目的外,不增加、减少法定股本或已发行股本,不发行、出售或回购任何股份、债券或其它证券”。
根据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CO集团的章程,CO集团不存在任何与CO管理层可以拥有发行、购买或赎回股份的特殊权利的相关条款;CO集团已发行的同类型的股票拥有同等的权利并受到同等的限制;当CO集团首次发行优先股时,需要通过股东会批准(多数表决通过)决定赎回该等优先股的条件和方式。
综上,律师认为,因为CO集团已发行的股票(无论可转债是否转股)均为普通股,在交易完成后CO集团的治理机构不会存在“同股不同权”等多重股权架构设计,也不会存在因董事会发行股份、可转债、认股权证等导致上市公司丧失控制权或控制权争夺的风险。
(三)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CO集团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情况”之“5、CO集团股权结构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取得控制权的影响”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3、私有化失败的风险。报告书披露,本次公司拟协议收购CO集团65.4%股权,交易价格57.64亿元,折合CO集团每股普通股价格为11.3美元。同时,金卫医疗BVI拟以6.4美元/股的价格私有化CO集团剩余股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私有化的方式及进展;(2)协议转让价格与要约价格差异如此大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是否会同意私有化,如不同意,可能对标的资产及本次交易构成的影响;(3)CO集团是否可能因私有化价格等问题导致被其他股东提起诉讼的风险,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问题答复
1、私有化的方式和进展
作为CO集团当时股东之一的金卫医疗于2015年4月向CO集团董事会发出一份私有化要约,宣布其或其关联公司拟收购CO集团所有其他股东(金卫医疗除外)直接或间接持有的CO集团股权。在收到该要约后,CO集团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成立了特別委员会,由CO集团董事会的三位独立董事组成,以评估金卫医疗的收购要约,CO集团特別委员会亦聘请了独立的法律和财务顾问以协助其评估金卫医疗的私有化要约。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金卫医疗计划通过设立Merger Sub(作为其全资子公司),按照开曼群岛相关合并规则以长式合并的方式对CO集团进行私有化,并正在与CO集团特別委员会就私有化涉及的融资计划和交易文件进行磋商及谈判。若金卫医疗与CO集团特別委员会就私有化涉及的融资计划和交易文件达成一致,CO集团特别委员会将向CO集团董事会建议并推荐CO集团与金卫医疗BVI签署相关合并协议。在CO集团完成相关合并协议的签署后,CO集团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相关材料以向公众披露私有化交易,并将该等合并文件和私有化交易提交CO集团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
2、CO集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私有化及对本次交易可能的影响
本次私有化交易的完成需要获得CO集团股东大会的批准。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金卫医疗BVI已持有CO集团全面转股后总股本65.4%的股权。根据一般的开曼公司合并案例实践,合并协议获得私有化交易中标的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股东赞成即可获得通过。
即使在现阶段尚不能确定私有化交易一定获得CO集团股东大会通过,根据本公司与金卫医疗、金卫医疗BVI于2016年1月6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金卫医疗BVI已经持有对买卖协议项下约定待售之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且交易各方明确约定,上市公司向金卫医疗BVI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并不以私有化交易是否完成作为前提条件。因此,私有化完成与否并不会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获得CO集团65.4%的股权。
3、CO集团是否可能因私有化价格等问题导致被其他股东提起诉讼的风险
根据交易对方的说明,不排除CO集团的公众股东可能会就私有化价格等问题对其提起诉讼的可能。此外,对于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而言,在兼并或合并情形中,开曼法律规定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对于目标公司股份的私有化价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的权利。对此可能的风险,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对方金卫医疗BVI以及交易保证方金卫医疗已在《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明确约定,对CO集团和买方可能因私有化交易遭受的损失将由金卫医疗及金卫医疗BVI负责承担。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金卫医疗计划通过设立Merger Sub(作为其全资子公司),按照开曼群岛相关合并规则以长式合并的方式对CO集团进行私有化,并正在与CO集团特別委员会就私有化涉及的融资计划和交易文件进行磋商及谈判。因此,CO集团的私有化正在以符合一般开曼公司私有化程序的方式正常推进之中。(2)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并不以私有化交易是否完成作为前提条件,因此私有化完成与否并不会影响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获得CO集团65.4%的股权。(3)尽管存在CO集团的公众股东就私有化价格等问题对其提起诉讼的可能,但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已作出充分和明确的约定,金卫医疗BVI以及金卫医疗已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同意承担并赔偿买方因私有化导致的任何对CO集团和买方的诉讼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2、律师核查意见
(1)关于私有化的方式及进展
根据金卫医疗BVI提供的说明函及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CO集团私有化的方式及进展如下:
金卫医疗BVI拟按照开曼群岛相关合并规则以长式合并的方式进行私有化,作为CO集团当时股东之一的金卫医疗于2015年4月向CO集团董事会发出一份私有化要约,宣布其或其关联公司拟收购CO集团所有其他股东(金卫医疗除外)直接或间接持有的CO集团股权。在收到该要约后,CO集团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成立了特別委员会,由CO集团董事会的三位独立董事组成,以评估金卫医疗的收购要约,CO集团特別委员会亦聘请了独立的法律和财务顾问以协助其评估金卫医疗的私有化要约。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金卫医疗计划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金卫医疗BVI,按照开曼群岛相关合并规则以长式合并的方式对CO集团进行私有化,并正在与CO集团特別委员会就私有化涉及的融资计划和交易文件进行磋商及谈判。若金卫医疗与CO集团特別委员会就私有化涉及的融资计划和交易文件达成一致,CO集团特别委员会将向CO集团董事会建议并推荐CO集团与金卫医疗BVI签署相关合并协议。在CO集团完成相关合并协议的签署后,CO集团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相关材料以向公众披露私有化交易,并将该等合并文件和私有化交易提交CO集团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
(2)关于私有化无法完成的风险
根据《购买协议》第三条“交割条件”及第四条“陈述和保证”,金卫医疗BVI已持有对《购买协议》项下约定待售之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并且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并不以私有化交易是否完成作为前提条件,因此私有化完成与否并不会影响标的资产的出售。
(3)关于股东提起诉讼的风险
根据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CO集团的公众股东可能会就私有化价格等问题对其提起诉讼。根据《购买协议》,因私有化导致的任何对CO集团、南京新百及其关联方的诉讼、仲裁等,金卫医疗BVI将连带地向南京新百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律师认为,(1)私有化是否成功不是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2)CO集团因私有化价格等问题导致被其他股东提起诉讼的风险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不利经济影响。
(三)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关于CO集团私有化进展情况的说明”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4、自体库比例提高风险。报告书披露,CO集团运营的三家脐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数量中,自体库占比约90%,公共库占比约10%,媒体质疑脐带血过度商业化。同时,请公司补充披露:(1)其他行业成熟度较高国家相关公共库存储比例政策及我国各省相关政策要求。(2)量化分析自体库比例提高不同百分点对标的资产盈利能力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1)其他行业成熟度较高国家相关公共库存储比例政策及我国各省相关政策要求。
(下转B28版)
本版导读:
|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2016-01-27 | |
|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2016-01-27 | |
|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6-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