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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A 公告编号:2016-007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同向下降 ■ 注:2015年4月24日,公司实施完成向8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30,000万股;2015年8月12日,公司回购注销17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444.414万股;2015年9月11日,公司实施完成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143227股。鉴于上述事项,公司总股本由2014年末的16,987.204万股变更为117,023.5934万股。本公司按照调整后的总股本重新计算2014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1651元/股。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系受下述因素共同影响造成:(1)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昆明百大集团野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开发周期及开发项目的特点影响,本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开发项目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从而导致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2)上期出售云南云上四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导致股权转让收益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15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A 公告编号:2016-006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明市东风西路1号昆百大C座11楼第六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9,922,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9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9,743,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0,178,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234%。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9,922,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503,58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劳正中、万俊;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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