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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0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8版)

  积极组合投资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研究和收益率分析,运用利率预期策略、债券互换策略,以及运用子弹式策略、两级策略、梯形策略等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以获取适当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将敏感度指标(Delta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管理、一级市场申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的趋势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利用未来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增强收益,规避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通过套期保值策略,对冲系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收益的优化。

  套期保值实质上是利用股指期货多空双向和杠杆放大的交易功能,改变投资组合的beta,以达到适度增强收益或控制风险的目的。为此,套期保值策略分为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保值策略是指基于股市将要上涨的预期或建仓要求,需要在未来买入现货股票,为了控制股票买入成本而预先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操作;空头套期保值是指卖出期货合约来对冲股市系统性风险,控制与回避持有股票的风险的操作。

  基金管理人依据对股市未来趋势的研判、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目标以及投资组合的构成,决定是否对现有股票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采用何种套期保值策略。

  在构建套期保值组合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股票组合的结构分析,分离组合的系统性风险(beta)及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关注股票组合beta值的易变性以及股指期货与指数之间基差波动对套期保值策略的干扰,通过大量数据分析与量化建模,确立最优套保比率。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不断精细和不断修正套保策略,动态管理套期保值组合。主要工作包括,基于合理的保证金管理策略严格进行保证金管理;对投资组合beta系数的实时监控,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当组合beta值超过事先设定的beta容忍度时,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进行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或展期决策管理。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一)保本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的税后收益率。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3年。以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二)保本到期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股票型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用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作为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一)保本期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二)保本到期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本股票型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2 月3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5年第3 季度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海通证券,2015年1月16日因“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本基金认为,对海通证券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6)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三、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6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

  ■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十四、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及以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含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三年。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及以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其相关保本保障责任的除外;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五 、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本节以下内容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保本的保证的相关约定,之后保本周期相关内容详见届时公告及相关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1、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核心业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创业投资;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担保人资产与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规模为48.5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为16.53亿元人民币。

  (二)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按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向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有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八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除本部分第四条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及本部分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供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的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该担保人应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股票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18%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月支付。

  担保费计算方式: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8%÷当年实际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九)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十)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双方签署的保证合同。

  (十一)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

  十六、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本基金变更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6、在到期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及以后的各保本周期,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及以后的各保本周期,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4、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及以后的各保本周期,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及以后的各保本周期,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一段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在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过渡期内的基金收益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2)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以届时公布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4)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将自行承担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实际工作日至折算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七)转为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的乘积,确定为本基金变更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2、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十七、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担保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2015年7月30日公布的《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期)》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4.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部分”。

  5.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第十一部分、基金业绩”部分。

  6.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第二十六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七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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