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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45版)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将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71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同意本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21,6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30.11元,共计募集人民币452,300,376.00元。截止2010年12月23日,本公司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52,300,376.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5,315,000.00 元,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6,985,376.00 元。本公司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已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23日出具立信大华验字[2010]19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15年4月2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合计账户合计减少的金额为406,909,718.34元,具体情况如下:

  1、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331,801,786.44元:

  (1)前期(2015年以前)使用的金额为331,636,532.92元,其中:

  ①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60,938,300.00元;

  ②募集资金到位后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270,698,232.92元。

  (2)2015年使用的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65,253.52元。

  2、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80,055,976.97元(含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支出净额1,742,930.02元)。

  3、募集资金账户累计收到的利息收入扣除累计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后,累计利息收入净额为4,948,045.07元。

  4、截止2015年4月23日,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0,075,657.66元。

  5、截止2015年4月23日,随着长春高琦股权转让完成,长春高琦全资子公司吉林高琦主导实施的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项目已经实现对外转让;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30,075,657.66元也随着募投项目的对外转让而转让。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1、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二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经本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首先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必须报董事会审批。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3、2011年1月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及招商银行科技园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本公司之子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琦”)、保荐机构国海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吉林分行”)签订了《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1年7月,公司与吉林高琦、国海证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吉林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吉林支行”)重新签订了《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5年1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同意撤销原浦发银行吉林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存放于浦发银行吉林支行的募资资金余额全部更换到中国银行吉林分行新开账户进行专项存储。2015年3月23日,公司就变更后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吉林高琦、国海证券、中国银行吉林分行签订了《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根据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科技园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本公司之子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琦”)、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吉林支行、中国银行吉林分行签订的《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帐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在募集资金实际支付使用上,公司、吉林高琦与保荐机构保持经常性日常沟通,接受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各方均能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相应义务,不存在违反协议条款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15年4月23日,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1,915,000.00元。

  截止2015年4月23日,随着长春高琦股权转让完成,长春高琦全资子公司吉林高琦主导实施的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项目已经实现对外转让;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30,075,657.66元也随着募投项目的对外转让而转让。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原因及其情况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不存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本年不存在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四)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立信大华核字[2011]176号《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本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用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6,093.83万元。

  (六)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决议,公司将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截止2011年7月25日,公司已按照承诺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4,000万元。

  2、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决议,公司将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截止2012年2月17日,公司已按照承诺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4,000万元。

  3、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将4,000 万元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6个月(以董事会会议批准次日起计至 2012 年9月30日止)。2012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承诺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4,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间接控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2年11月9日经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议案,公司将4000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将4,000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本公司之子公司吉林高琦的流动资金,期限均为6个月。2013年5月9日,公司以及子公司吉林高琦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5、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间接控股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以2010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深圳惠程流动资金4,000万元,补充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3,000万元,期限均为12个月。2013年11月20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进展资金需求情况,公司已将补充流动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2014年5月28日,子公司吉林高琦已将补充流动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6、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间接控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以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吉林高琦流动资金3,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2015年1月9日, 吉林高琦已经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3,000万元人民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七)募投项目终止情况

  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根据公司研发及生产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的使用,公司终止募投项目“新型高性能高分子材料金属复合管母线及结构件项目”及“真空绝缘电气控制设备项目”。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13 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终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投项目后,将剩余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其金额为80,055,976.97元(含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支出净额1,742,930.02元)。

  (九)募投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014年5月8日公司与吕晓义先生签订了2014-001号《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琦”)33.63177%股权转让给股东吕晓义先生;2014 年11月23日公司与吕晓义先生签订了2014-003号《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长春高琦33%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吕晓义先生;2015年2月17日公司与吕晓义先生签订了2015-001号《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所持长春高琦18%的股权转让给吕晓义先生。

  前述股权转让价款定价依据参考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资评报[2014]沪第0296 号《评估报告》、银信资评报[2015]沪第 0110 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

  截止2015年4月23日,前述股权转让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合计收回转让款39,699.76万元,款项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由于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长春高琦全资子公司吉林高琦,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项目已经实现对外转让。

  (十)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资金用途和去向

  截止2015年4月23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节余资金30,075,657.66元,仍存放于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于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已经随着长春高琦股权转让完成而对外实现转让,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30,075,657.66元也随着募投项目的对外转让而转让。

  (十一)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本年度未发生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附表1: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7日

  附表一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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